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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无效,1000 多万损失赔偿合理吗?北京房地产律师分析

发布日期:2025-05-2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一)当事人信息原告:陈明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

被告:刘芳、刘勇、刘婷(刘芳为原房主配偶,刘勇、刘婷为原房主子女,系继承人)

(二)案件背景

陈明曾与已故的张平(刘芳配偶)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周村北街三条 1 号院落及房屋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2005 年 4 月 4 日和 2010 年 12 月 10 日,双方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宅院买卖协议》,约定购房款 96,000 元,且明确遇征收时拆迁补偿款归陈明所有,张平协助拆迁后,陈明支付 100,000 元补助费。陈明接收房屋后,对原有正房 5 间进行装修,并增建南面 5 间房。

后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明返还房屋。2021 年张平去世,刘芳、刘勇、刘婷为其继承人。2024 年,涉案院落纳入拆迁范围,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实际拆迁利益由刘芳等人享有。陈明认为,虽合同无效,但征收补偿约定有效,要求刘芳等人赔偿因宅基地及房屋产生的损失 10,670,637.16 元;刘芳等人仅同意支付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等部分费用的 70%。

二、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双方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

陈明主张的 10,670,637.16 元损失赔偿是否合理,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刘芳等继承人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补偿约定认定

根据生效判决,陈明与张平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陈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双方关于征收补偿的约定依附于主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法律规定,有过错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二)损失赔偿范围与责任划分

房屋及装修价值:院落北侧房屋主体为原有建筑,南侧房屋及南北两侧装修由陈明建造 / 实施。结合双方过错,陈明主张北侧房屋相关价值的 70%、南侧房屋相关价值的 100%,具有合理性。

区位补偿价:刘芳等人同意支付区位补偿价的 70%,符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予以认可。

搬迁补助奖励:因院落已返还刘芳等人,陈明主张的工程配合奖、未建房奖励等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搬家补助、设备迁移补助可按刘芳等人认可的 70% 赔付。

安置房折价补偿:考虑到安置房未交付、交易受限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补偿价值,并判定陈明享有该部分的 70% 。

(三)继承人责任认定

张平从陈明处取得的购房款构成其与刘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芳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勇、刘婷作为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裁判结果

刘芳、刘勇、刘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明因宅基地及房屋产生的损失 5,540,000 元;

驳回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限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通常无效,购买方需谨慎评估风险。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合同无效后,双方过错程度决定赔偿比例,主张赔偿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

拆迁补偿权益的认定:拆迁补偿利益分配需结合合同效力、实际贡献及法律规定,约定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失效。

继承人的债务责任: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处理遗产时应关注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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