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拆迁安置房,牵出家庭继承纠纷。老父亲生前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夫妇,其他子女却提出异议。面对这份遗嘱和各方诉求,法院会如何裁决?这场家庭风波背后,又藏着哪些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许建国与妻子周玉兰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许文强、小儿子许文辉、女儿许晓芳、许晓婷、许晓燕 。周玉兰于 1996 年离世,许文辉与妻子林淑珍育有一女许悦,许悦与丈夫赵宇成家 。许建国于
2019 年 4 月 14 日去世。
争议财产:2016 年,许建国参与棚户区改造,与乙公司签订《一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许建国选择一号安置房小区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此外,协议还涉及临时安置费等权益,其中已发放至许建国账户的延期临时安置费达 218075 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本息共计 220242.95 元),另有 104676 元未支付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许文辉、林淑珍):请求判决许建国在《一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二人继承 。
理由:许文辉代父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缴购房款 98117.09 元。许建国生前立有代书遗嘱,明确表示拆迁所得房屋由许文辉、林淑珍继承
。
被告抗辩(许晓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持有异议,认为许建国的死亡抚恤金及其他财产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
其他被告态度:许晓婷认可遗嘱,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许晓燕、许文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2016 年 12 月 18 日,许建国设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由一号房屋拆迁所得的回迁房归许文辉、林淑珍所有 。遗嘱有许建国签字及捺印,还有两位见证人签字确认。
房屋征收协议:2016 年 12 月 15 日,许建国与乙公司签订《一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为北辛安路房屋,在册人口包括许建国、许文辉、林淑珍、许悦、赵宇
。
调解协议:诉讼过程中,许文辉、林淑珍与许晓芳达成调解,双方同意许文辉、林淑珍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给付许晓芳补偿款
10 万元,许晓芳放弃对征收利益及遗属待遇的主张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许建国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无证据表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应作为遗产分配的依据。
(二)遗产范围界定
被征收的房屋由许建国取得,通过征收转化为《一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益,包括一号安置房小区房屋及临时安置费等,均属于许建国的遗产范围
。虽然部分安置费在许建国去世后发放,但因其基于被征收房屋产生,仍应作为遗产处理。
(三)继承人权利义务
许晓婷同意按遗嘱执行,许晓芳通过调解获得补偿款并放弃相关权利主张,许晓燕、许文强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许文辉、林淑珍依据遗嘱有权继承许建国在《一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裁判结果
许建国与乙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归许文辉、林淑珍享有,其中一号安置房小区现房号为悦兴街 17 号院房屋相关权益由二人继承享有 ;
《一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项下产权调换房屋延期临时安置费由许文辉、林淑珍享有(已支付至许建国账户的安置费本金及利息由二人支取,剩余 104676 元由二人领取) ;
许文辉、林淑珍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给付许晓芳 10 万元,许晓芳就该征收补偿协议项下的所有征收利益以及遗属待遇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要规范
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见证人在场等 。必要时可选择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避免家庭纠纷。
(二)拆迁安置权益需明确
涉及拆迁安置的家庭,应提前明确安置权益的归属。若存在继承问题,可在安置协议签订前后通过遗嘱等方式确定分配方案,减少后续矛盾。
(三)法律程序不容忽视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参与庭审,维护自身权益。未到庭应诉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导致不利后果。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遇到类似继承纠纷不知如何处理?专业律师可为你提供遗嘱规划、纠纷调解、诉讼代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随时交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