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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规则不明,居住权诉求为何被驳回?北京遗产律师讲关键

发布日期:2025-06-0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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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迁安置房,引发了一家人的激烈争议。有人认为自己曾居住在此,理应享有居住权;有人却坚称这是遗产,他人无权染指。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今天,我们就通过这起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居住权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人物关系: 陈明远与李淑芬是夫妻,育有陈建军、陈桂芳、陈桂兰、陈桂英、陈桂珍五个子女。陈桂英于 2006 1 月离世,其配偶早于她去世,王磊是陈桂英的儿子。李淑芬在 2007 3 25 日去世,陈明远于 2015 8 27 日去世。刘颖是陈建军的女儿 。

房产情况:陈明远承租的位于建国路 XX 号的公房(一号房屋),为砖木结构,居室 1.5 间,总使用面积 23.7 平米,屋内还有部分自建房。2012 年,一号房屋拆迁,获得四套安置房屋,其中包括争议焦点 房屋(二号房屋)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刘颖):

确认自己享有二号房屋的居住权与使用权;

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

理由:自己一直与陈明远共同居住在一号房屋,并和陈桂芳一起照顾陈明远。拆迁时自己已成年,且被认定为被征收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因此在安置房屋中应有自己的居住权益 。

被告抗辩:

陈桂珍、陈桂兰、王磊:二号房屋是陈明远的遗产,刘颖不是继承人,无权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拆迁安置是按房屋产权置换,而非户籍,刘颖不符合条件 。

陈建军、陈桂芳:同意刘颖的诉讼请求,刘颖已成年且无房居住,有权主张权利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产与拆迁证据:

一号房屋的承租证明,显示承租人为陈明远 。

2012 - 2021 年期间,陈明远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被征收人、人口情况及安置房屋数量 。

社区、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房屋抢建、翻建情况 。

居住相关证据:刘颖称一号房屋内有自己 18.77 平米的自建房作为居住空间,陈建军、陈桂芳予以认可,部分被告持不同意见 。

其他证据:二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租金由刘颖收取;此前另案中,刘颖主张居住权并拒绝调解 。

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一号房屋原为陈明远承租的公房,自建房依附于公房存在。在陈明远未取得公房所有权时,房屋权益有限。拆迁后,因产权单位放弃产权,陈明远签订征收协议获得的安置房屋,应认定为陈明远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属于遗产 。

(二)居住权设立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居住权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刘颖虽曾居住在一号房屋,但未与陈明远就二号房屋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也未进行居住权登记 。其居住在一号房屋,是基于与陈建军的家庭关系,而非合法设立的居住权。因此,从法律层面看,刘颖不具备对二号房屋的居住权 。

(三)拆迁安置与居住权关联

拆迁协议表明,此次安置是基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并非按户籍分配指标。刘颖虽为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 。加之刘颖已结婚组建新家庭,更无充分理由主张对遗产房屋的居住权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刘颖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居住权设立要规范

若想合法享有他人住宅的居住权,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口头约定或仅实际居住,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

(二)明晰拆迁安置规则

拆迁安置的方式多样,有的按房屋面积,有的按户籍人口。在拆迁前应仔细研读政策和协议,避免因误解规则而错误主张权利 。

(三)家庭财产纠纷需谨慎

涉及家庭房产等财产问题,亲情与利益交织,容易引发矛盾。建议提前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益,减少纠纷;产生争议时,优先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居住权纠纷看似复杂,但只要掌握关键法律要点,就能理清其中逻辑。如果你也面临类似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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