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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代书遗嘱与打印遗嘱,效力认定有何差异?

发布日期:2025-06-1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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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形式与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一份打印遗嘱遭遇质疑,继承人各执一词时,法律将如何给出公正裁决?今天,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孙淑芳是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子赵大海、次子赵江河、女儿赵小溪 。孙淑芳于 2015 11 2 日离世,赵建国也在 2023 1 6 日去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原是赵建国与孙淑芳通过房改政策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初登记在赵建国名下。孙淑芳去世后,该房屋经过继承程序,产权登记发生变更,目前由赵建国、赵江河、赵小溪三人共有,其中赵建国占 50% 份额,赵江河和赵小溪各占 25% 份额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大海):赵大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登记在赵建国、赵江河、赵小溪名下的一号房屋,自己继承八分之三份额,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赵大海称,父亲赵建国在 2018 11 3 日通过遗嘱,将其在一号房屋中自身份额的四分之三留给自己继承 。父亲去世后,兄妹三人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

被告抗辩(赵江河、赵小溪):赵江河和赵小溪均认可亲属关系及父母死亡时间,但表示赵大海在起诉前未就遗嘱继承问题与他们协商 。赵江河对遗嘱内容表示不知情,认为赵大海仅有依法继承赵建国遗产的权利;赵小溪则明确不同意赵大海提出的遗产分配方案,主张三个子女应平均分配遗产 。

(三)关键事实认定

遗嘱订立情况:2018 11 3 日,赵建国来到甲律所,在两名律师李某 1、李某 2 见证下订立书面遗嘱 。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 50% 份额,去世后将其中四分之三留给长子赵大海,另外四分之一留给次子赵江河 。赵大海还提交了遗嘱订立过程的录音录像,作为佐证 。

遗嘱争议焦点:赵江河和赵小溪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强烈质疑 。他们指出,录像未拍到律所名称,无法确定拍摄地点;见证人未出示律师证,身份存疑;遗嘱为打印遗嘱,录像分两段,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要求,没有完整记录遗嘱制作、打印、核对见证过程,签字也可能并非同一时间地点完成;视频中律师存在指向性发问,赵建国对自己份额表述不清,认知存在问题,因此认为遗嘱无效 。

双方举证情况:赵大海认为遗嘱真实有效,录像中赵建国思维清晰,遗嘱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见证人在场 。赵江河、赵小溪虽认可遗嘱中赵建国签字及手印的真实性,但均未提供赵建国立遗嘱时存在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病症的证明材料,仅以视频中赵建国的表现推测其 “糊涂”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

赵建国于 2018 年订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确认遗嘱效力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而本案中的打印遗嘱并不在法定形式之内 。不过,审查遗嘱法律效力,核心在于实质审查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非仅看外在形式 。

(二)本案遗嘱的有效性分析

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涉案遗嘱虽为打印形式,但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也都签名并注明日期 。从订立过程的完整录像来看,赵建国明确表达了遗产处分方式,结合遗嘱内容,足以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对被告质疑的回应:赵江河、赵小溪提出的录像未拍到律所名称、见证人未出示律师证等异议,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 。关于赵建国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均未提供其存在影响思维能力病症的证据,且视频中赵建国思维清晰、表达明确,对房屋份额分配等关键问题回答准确,无法得出其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的结论 。因此,该遗嘱真实有效 。

(三)遗产份额的计算与分配

赵建国在一号房屋中占 50% 份额,根据其有效遗嘱,赵大海应继承这 50% 份额中的四分之三,即 37.5% 份额;赵江河继承四分之一,即 12.5% 份额 。赵小溪在此次遗嘱继承中不涉及赵建国遗嘱处分的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登记在赵建国、赵江河、赵小溪名下的一号房屋,赵建国所占 50% 份额,由赵大海继承 37.5% 份额,赵江河继承 12.5%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确保效力无争议

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对于打印遗嘱,不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还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公证遗嘱形式,最大程度保障遗嘱效力。

(二)完整留存证据,规避继承纠纷

订立遗嘱过程中,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记录遗嘱制作、见证等全过程 。同时,妥善保管遗嘱原件、见证材料等,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遗嘱效力存疑 。

(三)合理沟通协商,维系家庭和谐

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之间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分歧 。若无法达成一致,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亲情与利益的交织。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法律困惑,或对遗嘱订立、继承分配等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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