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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农村,却在父亲离世后引发兄弟分歧。分家协议与法定继承,究竟谁能主导房屋归属?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律师带您揭开宅基地房屋继承的法律迷雾。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周秀兰育有两子,赵大海和赵小海 。2014 年,赵建国去世,未留下遗嘱
。赵家名下有两处宅基地院落,一号院与二号院,均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一号院北正房七间,其中五间建于 1970 年,另两间建于 1989 年;二号院北正房七间,前五间由赵建国夫妇于 1989 年建造,后两间由赵小海在 2000 年增建 。这些房屋成为兄弟俩继承纠纷的核心。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大海):赵大海起诉要求继承一号院北正房自西向东数第一至第五间房屋 。他表示,1994 年分家时,父亲已将这五间房分给自己,但如今与赵小海、母亲周秀兰就房屋分割产生分歧,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
被告抗辩(赵小海):起初认可分家时一号院五间房归赵大海,甚至提议将另外两间也一并归其继承,条件是自己不再承担母亲赡养义务
。但随后反悔,要求维持一号院现状,不同意赵大海的继承诉求 。此外,他还提交母亲与赵大海签订的赡养协议,证明母亲已将部分财产赠与赵大海,且自己无需再履行赡养义务
。
第三人意见(周秀兰):周秀兰支持赵大海的诉求,同意一号院五间房归其继承,还提出二号院五间房归赵小海继承
。同时,她认可与赵大海签订的赡养协议 。
(三)关键事实认定
分家协议效力:1994 年,赵家兄弟分家,两份分家单虽细节有别,但均明确一号院旧房归赵大海,二号院新房归赵小海
。
房屋建造情况:一号院部分房屋建于 1970 年和 1989 年,二号院房屋分别由赵建国夫妇和赵小海建造 。
赡养协议存在:周秀兰、赵大海、赵小海共同签署协议,约定周秀兰由赵大海赡养,其部分财产赠与赵大海,赵小海不再承担赡养义务
。
诉讼请求变更:诉讼中,三方均表示暂不处理二号院继承问题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核心审查遗产范围界定、分家协议与法定继承的优先性 。
(二)争议焦点解析
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1994 年的分家协议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一号院和二号院归属,属于对家庭财产的合法处分
。协议生效后,一号院五间房已归赵大海所有,不再属于赵建国的遗产 。
遗产范围的界定:根据法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赵建国去世时,一号院五间房因分家协议已发生权属转移,故不在其遗产范围内,不能通过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
赡养协议与财产赠与的关联:周秀兰与赵大海的赡养协议虽涉及财产赠与,但与一号院五间房的权属无关 。且该协议不能改变分家协议已确定的房屋归属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大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分家协议要规范
涉及宅基地房屋分割,分家协议需明确房屋位置、数量、权属等关键信息 。建议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邀请见证人或进行公证,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
(二)遗产继承看权属
继承纠纷中,首先需界定遗产范围 。若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已通过分家、赠与等方式完成权属转移,则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法定继承重新分配
。
(三)多份协议要厘清
家庭财产处理中,可能存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赠与协议等多份文件 。要明确各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避免因条款冲突引发纠纷
。
宅基地房屋继承常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与法律问题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或对分家协议、遗产继承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