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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房到底归谁所有?北京律师揭秘

发布日期:2025-06-1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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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拆迁安置房,竟让家人对簿公堂。婚前房产拆迁后,产权归属如何界定?口头放弃继承是否有效?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律师带您揭开复杂继承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淑珍与第一任丈夫赵刚育有儿子赵鹏,后二人于 1996 年离婚 。1997 年,林淑珍与刘建国结婚,生下女儿刘婷 。2022 1 7 日,林淑珍离世,留下因棚户区改造获得的一号安置房,成为赵鹏、刘婷和刘建国之间的争议焦点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刘婷):刘婷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林淑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一号安置房的权益 。她提出,自己对母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母亲生前与自己和父亲共同生活 。此外,赵鹏曾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如今反悔有违诚信,不应参与分配 。

被告抗辩:

刘建国:不同意刘婷单独继承一号安置房,认为房子是自己与林淑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等自己去世后再由刘婷继承,与赵鹏无关 

赵鹏:坚持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遗产,认为被拆迁的平房是林淑珍婚前个人财产,一号安置房应按自己、刘婷、刘建国三人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继承 。同时,他反驳刘婷关于自己放弃继承的说法,称双方缺乏联系是因特殊家庭原因,并非自己不愿履行赡养义务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争议:一号安置房由林淑珍婚前平房拆迁置换而来,拆迁协议签订于林淑珍与刘建国婚姻存续期间,且购房款由夫妻共同支付 。赵鹏主张原平房为林淑珍个人财产,但未找到有力证据;刘婷和刘建国则认为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放弃继承争议:刘婷提供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称赵鹏曾放弃继承;赵鹏否认,指出放弃继承需书面形式或在诉讼中形成笔录签字确认 。

赡养情况争议:刘婷提交住院记录,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赵鹏表示不了解情况,称与林淑珍多年未联系 。

遗嘱无效:刘婷提交的手写遗嘱无签字和落款日期,不具备法律效力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重点审查遗产范围界定、遗嘱效力、继承份额分配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

(二)争议焦点解析

赵鹏是否放弃继承:根据法律,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或在诉讼中形成有效笔录 。刘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鹏放弃继承,因此赵鹏仍享有继承权 。同时,因遗嘱无效,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

一号安置房的权属与继承:虽然原平房可能是林淑珍婚前财产,但拆迁协议签订、购房款支付均在其与刘建国婚姻存续期间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平房归属,故法院认定一号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刘建国,另一半作为林淑珍遗产,由刘婷、刘建国、赵鹏继承 。考虑到刘婷和刘建国尽较多扶养义务,法院酌定刘建国占 70% 份额,刘婷占 20% 份额,赵鹏占 10% 份额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安置房的财产性利益,由刘婷享有 20% 份额,刘建国享有 70% 份额,赵鹏享有 10%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放弃继承要留痕

放弃继承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符合法定程序,口头表示无效 。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或在诉讼中通过笔录确认,避免事后纠纷 。

(二)婚前房产拆迁需谨慎

婚前房产拆迁所得安置房,若在婚后办理相关手续、支付款项,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提前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权属 。

(三)遗嘱订立需规范

遗嘱务必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为确保效力,可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 。

继承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 。如果您正面临遗产分割、遗嘱订立等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定制专属法律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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