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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本是大事,可一旦合同被判无效,后续纠纷更是让人头疼。要是卖家还不幸离世,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今天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看法院如何抽丝剥茧,给出公正判决,也为大家梳理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钱芳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孙强立即返还房屋折价款 413.8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以 413.8 万元为基数,2018 年 6 月 20 日 -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 50% 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按 2019 年 8 月 20 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 50% 计算);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钱芳称,她与已故的丈夫周明是夫妻,儿子周阳是两人的孩子。周明生前是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不幸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因病去世,钱芳和周阳是其法定继承人。2018 年 6 月 20 日,周明与孙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卖给孙强并完成过户。但孙强一直没付购房款,周明先后两次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而孙强在明知自己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还将房屋转卖给他人。如今周明离世,钱芳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二)被告与第三人的态度
被告孙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钱芳的诉求没有任何回应。
第三人周阳同样未到庭,但提交了放弃遗产承诺书,表示父亲周明生前无遗嘱,自己自愿放弃所有遗产继承权,同意全部遗产由母亲钱芳继承。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与房屋权属关系:周明和钱芳是原配夫妻,育有儿子周阳。周明去世时未留遗嘱,其父母也先于他离世。2018 年 6 月 4 日,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明名下 。
房屋交易异常操作:
2018 年 4 月,周明和钱芳委托儿子周阳处理一号房屋买卖、抵押贷款等事宜;周阳手写声明,称与孙强合伙经营缺资金,想将房屋抵押借款,因房屋老旧难获银行贷款,所以过户到孙强名下进行民间借贷 。
2018 年 5 月 27 日,周明委托周阳代收 10 万元房屋订金,当日孙强向周阳账户转款 10 万元,但这笔钱实际并非用于支付订金 。
2018 年 6 月 20 日,周明与孙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 100 万元,孙强应于 7 月 1 日前支付,并在当天完成房屋过户 。
后续纠纷与房屋转卖:
2019 年 1 月,孙强和周阳签订协议,因周阳典当孙强手表后无法清偿借款,且抵押的房产证是假证,双方约定用一号房屋抵偿孙强损失 。
2019 年 5 月,周明起诉孙强索要购房款及违约金,案件移送后双方和解,周明撤诉;但孙强未兑现承诺,周明于 2023 年再次起诉 。
2019 年 7 月 19 日,孙强将一号房屋以 413.8 万元卖给郭某 2,郭某 2 支付房款并完成过户;此后房屋又在郭某 2 和其女儿之间通过赠与方式多次转移登记 。
法院生效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明与孙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强上诉被驳回。法院认定周明有卖房意思,但孙强无买房意愿,双方就房屋买卖未达成真实合意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孙强是否应向钱芳返还房屋折价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
周阳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
(二)法律分析
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 。周明与孙强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判决无效,孙强本应返还房屋。但因郭某 2 作为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孙强无法返还房屋,所以需折价补偿 。一号房屋是周明和钱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明去世后,钱芳作为继承人有权主张房屋补偿款 。
资金占用损失费的认定:钱芳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费有法律依据,但原主张的计算标准和期间不合理。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
遗产继承问题:虽然周阳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但他未到庭陈述意见,且他与孙强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事上存在过错,双方可能还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法院无法确认该声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未采信周阳放弃继承的主张,而是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原则处理房屋补偿款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孙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钱芳房屋补偿款 3103500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31035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关于周阳应继承的份额,他可与孙强另行解决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核实交易背景:买房时务必查清房屋权属、卖家卖房动机,避免卷入复杂纠纷。若发现交易流程异常、价格明显不合理,一定要谨慎对待 。
保留关键证据: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聊天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护权益的重要凭证 。
警惕 “特殊目的” 交易:像本案中以抵押借款为目的过户房屋,风险极大,不要轻易参与可能存在法律漏洞的交易 。
(二)遗产继承与维权要点
明确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一半属于遗产,处理遗产时要先进行财产分割 。
规范继承程序:放弃继承最好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
及时依法维权: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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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