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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房交易,有哪些隐藏法律风险?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

发布日期:2025-07-0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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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 200却拿不到房,还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这样的房产交易陷阱,究竟该如何避开?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清其中的法律风险与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磊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与被告孙婷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孙婷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474000 元,并补偿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1140000 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孙婷承担。

赵磊称,2021 年 3 月 31 日,他与孙婷签订合同,约定以 2860000 元购买一号房屋,付款方式为全款,并约定了定金及各期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他陆续支付购房款共计 2474000 元。然而,因孙婷的房屋为限售存量房,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且孙婷将房屋出卖给多人并交付,还存在房屋抵押、查封等情况,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赵磊认为,孙婷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孙婷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本身无效,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她认可收到 2474000 元购房款,同意返还,但拒绝支付违约金。孙婷指出,房屋属于限售房产,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合同中约定以结婚离婚析产方式过户的条款,本身就导致合同无效,并非第三人原因所致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与合同基本情况:2019 年 5 月 14 日,孙婷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性质为自住型商品住房。2021 年 3 月 31 日,赵磊与孙婷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付款方式、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其中补充约定通过离婚析产方式办理过户 。

购房款支付情况:合同签订后,赵磊按约定支付定金及各期房款,累计支付 2474000 元 。

合同履行障碍:

因房屋处于限售期,约定过户时间未满 5 年,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双方就以结婚离婚析产方式办理过户未能达成一致;

孙婷此前已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将房屋抵押,房屋还存在多次查封

保全申请:赵磊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一号房屋或孙婷名下等价值财产,赵磊预交保全费 5000 元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解除?

孙婷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并补偿房屋增值损失,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约定以 “假结婚” 离婚析产方式过户,违背公序良俗,该补充约定无效。不过,除该条款外,其他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然有效 。因房屋限售且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赵磊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解除条件 。

责任承担判定:合同解除后,孙婷应返还购房款。对于房屋增值损失补偿,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均有过错。赵磊明知房屋限售仍签约,孙婷在签约前已与他人交易,且抵押房屋导致过户受阻,过错更大。法院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磊与孙婷签订合同中 “第十三条补充约定” 条款无效;

解除合同除第十三条之外的条款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孙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磊购房款 2474000 元;

孙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磊购房补偿款 250000 元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严查房屋性质:购房前务必核实房屋性质,自住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售房产,需关注上市交易年限限制,避免因政策限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警惕违规过户约定:任何试图通过 “假结婚”“阴阳合同” 等违规方式避规政策的条款,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合同无效风险 。

查清产权状况:签约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查封情况,要求卖方提供产权清晰证明,避免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

(二)法律风险警示

卖方责任:隐瞒房屋限售、抵押等情况售房,不仅需返还房款,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赔偿标准:合同纠纷中,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定赔偿金额,过高主张若无依据难以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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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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