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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如何用证据锁定买方违约事实?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0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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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 50 万定金,房子没买到还可能倒赔?房产交易中的 “罗生门” 该如何破解?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带你看清买卖双方的法律博弈,读懂法院判决背后的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远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确认与被告周阳就一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判令周阳承担本案诉讼费。

林远称,2023 年 1 月 11 日,经甲公司居间,他将一号房屋以 497 万元卖给周阳。合同签订后,周阳支付定金 50 万元。按约定,双方应于合同签署后 201 日内(即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办理过户,周阳需在过户前 40 日(即 2023 年 6 月 21 日前)支付第一笔购房款 180 万元。但经多次催要,周阳不仅拖延付款,还明确表示不再购房。2023 年 7 月 13 日,林远委托律师发函解除合同,律师函于 7 月 17 日送达周阳。因周阳根本违约,林远决定适用定金条款,不予退还 50 万元定金,为维权诉至法院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周阳辩称:

定金认定争议:合同虽约定定金 50 万元,但实际具有定金性质的仅 20 万元,后续 30 万元已转化为购房款,且 50 万元定金过高,应酌情调整;

违约方认定争议:林远拒绝配合网签、解押,才导致交易停滞。自己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先网签再付全款,是合理保障资金安全的行为,违约方应为林远,并反诉要求林远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退还 30 万元购房款 。

(三)第三人的陈述

甲公司表示,交易流程无固定模板,有效期内办结即可。交易未推进是因周阳未付首付款,且网签时周阳未及时提供证件

(四)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核心条款:

约定房屋总价 497 万元,付款方式为全款,过户前 40 日支付 180 万元,过户前 4 日支付 255 万元;

逾期付款超 15 日,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按房款总额 20% 支付违约金 。

款项支付情况:2023 年 1 月 11 - 31 日,周阳共支付定金及购房款 50 万元 。

沟通与违约迹象:

2023 年 5 - 6 月,周阳多次表示无法购房,建议林远重新卖房;

2023 年 6 月 20 日,甲公司提醒付款期限已至,周阳此后 15 日内仍未支付 180 万元房款 。

合同解除通知:2023 年 7 月 17 日,林远向周阳送达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哪一方构成违约?

定金数额应如何认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二)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与违约认定:周阳在付款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且逾期付款超 15 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其以网签、解押顺序为由抗辩,因合同未作此约定,法院不予采纳,认定周阳构成根本违约 。

定金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定金 50 万元,未超房款 20%,且周阳已足额支付,定金合同成立。周阳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其反诉林远违约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依据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林远与周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解除;

驳回周阳的全部反诉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违约方责任,维护了守约方合法权益。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明确合同细节:签约前仔细核对付款、过户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对不合理要求及时提出修改。

谨慎行使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需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随意拒绝履约可能反成违约方。

理性对待资金风险:合理规划资金,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约,定金一旦违约将难退还

(二)卖房者维权要点

保留沟通证据:聊天记录、函件等能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务必留存,关键时刻成为维权关键。

善用合同条款:熟悉违约责任约定,在对方违约时及时、合法行使解除权,减少损失。

警惕交易陷阱:对买方不合理要求保持警惕,必要时咨询律师,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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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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