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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 141 万首付想退房,开发商却推脱不退,这钱还能拿回来吗?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你看清购房退款纠纷中的法律门道,遇到类似情况知道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吴宇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甲公司返还购房首付款 141 万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吴宇称,2019 年 5 月,他购买了甲公司开发建设的 “阳光大院” 一号房屋,房号为 3 幢 2 单元 1001 号,并分三次支付首付款 141 万元:2019 年 5 月 19 日支付 50 万元,5 月 30 日支付 52 万元,5 月 31 日支付 39 万元 。后来因资金困难,2019 年 11 月 19 日与甲公司协商退房,甲公司同意退还首付款。然而,经多次催讨,甲公司至今未退还这笔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吴宇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甲公司辩称,自己主体不适格,公司仅是代收款项,吴宇并非与其成立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甲公司称,“阳光大院” 实际是由乙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因两家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所以才代乙投资有限公司收取款项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购房及付款情况:吴宇提交转账记录和甲公司开具的三张收据,证明已向甲公司支付 141 万元购房首付款,甲公司也认可收到该款项 。
退房协商情况:吴宇称因资金困难与甲公司协商退房,甲公司同意并出具《阳光大院退房审批单》,上面有吴宇以及甲公司客户经理、销售经理、客服部门人员、销售总监等多人签字 。该审批单由甲公司工作人员董某通过微信发送给吴宇。甲公司认可审批单真实性,但表示项目由乙投资有限公司开发,董某也是乙投资有限公司的销售 。
合同签订情况:吴宇称双方草签过书面买卖合同,在签订退房审批单前已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则坚称双方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为适格的退款主体?
吴宇要求甲公司退还 141 万元首付款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证据与事实认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吴宇提交的转账记录和收据,足以证明向甲公司支付 141 万元的事实 。甲公司虽辩称代乙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 。
退房审批单的效力:《阳光大院退房审批单》上有多人签字,且甲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对于退房审批流程及签字人员归属,吴宇作为普通购房者难以核实。该审批单能证明甲公司同意退还首付款,因此吴宇要求退款的诉求合理合法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甲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吴宇购房首付款 141 万元 。这一判决明确了甲公司的退款责任,保障了吴宇的合法权益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保留交易证据:购房过程中,所有付款凭证、收据、合同、沟通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像本案中,吴宇凭借转账记录、收据和退房审批单,有力支撑了自己的诉求 。
明确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与自己交易的主体,避免出现因主体不清导致的纠纷 。如果对开发商或交易对象存疑,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核实 。
规范协商流程:涉及退房、退款等协商,尽量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对方加盖公章或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协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
(二)企业合规警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规范财务管理和合同流程。若存在代收款项等情况,需有明确的协议和证据支撑,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对于客户的合理诉求,应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引发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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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