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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遥遥无期,律师通过哪些手段推进当事人的诉讼?

发布日期:2025-07-0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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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交完房款、等了 8 年,房产证却依旧遥遥无期!购房者李民一纸诉状将卖房公司告上法庭,这场看似简单的房产过户纠纷,背后究竟藏着哪些法律玄机?今天,就以专业律师视角,带大家抽丝剥茧,看清这类案件的关键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李民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乙公司将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民称,2015 12 9 日,他与乙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以 38105.73 元的价格购买一号房屋,并明确自己支付全部款项后,乙公司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合同签订后,李民不仅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还结清了公共维修基金、代办费等其他费用。然而直到起诉时,乙公司始终未履行过户义务,无奈之下,李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被告的态度

乙公司未对李民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相当于主动放弃了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政策与合同依据:2015 12 1 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发文,同意乙公司按照房改政策将一号房屋出售给李民,售房基准价格为成本价 1290 元每平方米 。9 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详细约定房款 38105.73 元、公共维修基金 1858.12 元,还明确李民需一周内付清全款,由乙公司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相关工本费、印花费等由李民承担,结清费用后乙公司交付产权证。

款项支付情况:2015 12 20 日,李民通过他人(刘立)银行账户向乙公司转账,支付了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并额外支付 3000 元代办费。

公司变更信息:经调查,一号房屋登记在乙公司名下,该公司曾经历两次名称变更。2004 5 10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公司名称变更为某名称;2006 12 13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最终变更为现在的乙公司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民名下的义务?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李民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房屋买卖行为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义务履行判定:李民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了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负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责任,但乙公司却未履行这一关键义务,已构成违约。

被告缺席影响:虽然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但这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进行公正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需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依然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将通州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民名下。这一判决结果明确了乙公司的法律义务,有力保障了李民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守约方的支持。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合同条款要细审:签订购房合同前,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产权登记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留下隐患。

保留支付凭证:支付房款、费用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并妥善保存转账记录、收据、合同等相关凭证,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至关重要。

及时主张权利:若卖房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不要拖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错过维权时机。

(二)卖房者警示

诚信履行义务: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尤其是办理产权登记等核心事项,切勿无故拖延或拒绝,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积极应对纠纷:遇到纠纷时,应积极参与诉讼,行使答辩、质证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消极逃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承担更不利的后果。

(三)法律要点速记

合同约束力: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需承担违约责任。

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需自行承担因放弃诉讼权利带来的不利后果。

维权依据:政府批准文件、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凭证等都是重要的维权依据,保留好相关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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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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