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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写着自己名字,却被兄弟占着房间不放,这种 “一房两争” 的局面该如何破局?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你了解物权纠纷中的法律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李明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决李华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家园一号房屋内的个人物品;
本案诉讼费由李华承担。
李明称,自己与李华是兄弟关系,一号房屋的产权人是自己。李华长期将个人物品存放在该房屋内,导致自己无法正常使用。虽多次催促李华搬走物品,但对方拒不配合,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李华辩称,不同意李明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原承租人是父亲李强,父亲去世后,自己作为继承人,应享有公房承租合同的相关权益。现在李明购买了房屋产权,致使自己丧失权益,且购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自己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保留物品,所以拒绝腾退。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屋现状:李强与张芳是原配夫妻,育有李明、李华两子。张芳于 1989 年左右去世,李强于 1997 年去世。一号房屋现登记在李明名下,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划拨 / 房改房(成本价),建筑面积 76 平方米 。
争议焦点:一号房屋是三居室,李华将个人物品放置在东侧 10 平方米房间内。李明要求腾退,李华以房屋存在自己的权利份额为由拒绝
。
房屋权属变更:李明称父亲在世时公房承租人已变更为自己,1993 年成为承租人。2018 年 5 月,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同时提交公房承租人变更材料。2020 年房屋过户至李明名下,2023 年因面积差补缴房款后重新领取房产证
。
证据质证情况:李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回执单证明权属,但李华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坚称房屋应作为父亲遗产处理,自己享有权利份额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李明作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李华腾退物品?
李华主张的房屋权利份额能否对抗李明的腾退请求?
(二)法律分析
物权归属认定:根据《民法典》,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明名下,李明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妨害物权判定:李华未经李明同意,拒不腾退房屋内个人物品,阻碍李明正常行使物权,已构成对物权的妨害 。
举证责任分配:李华虽主张房屋有自己的权利份额,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其抗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权属争议处理:若李华坚持认为房屋涉及遗产继承纠纷,可另案起诉解决,但在本案中,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腾退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阳光家园一号房屋内的个人物品。该判决明确保障了李明的物权,同时也为兄弟间后续可能的权属争议指明了解决途径。
四、案件启示
(一)物权维护要点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涉及房产交易或继承,务必及时完成产权登记,避免因权属不清引发纠纷 。
合法行使物权:当物权受到妨害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
(二)遗产继承风险防范
明确财产归属:对涉及继承的房产,建议提前通过遗嘱、协议等方式明确权属,减少家庭矛盾 。
保留关键证据: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购房合同、遗嘱、继承证明等,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
(三)家庭财产纠纷处理
优先协商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纠纷,尽量通过协商、调解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睦 。
寻求专业帮助:遇到复杂法律问题,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建议,避免陷入法律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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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