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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房款、入住多年,房产证却遥遥无期,开发商、信托公司、银行互相推诿。当房屋抵押权遇上产权登记,购房者该如何突破困局?这起真实案例为你揭示房产交易中的法律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丙信托、丁银行协助办理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待抵押权注销完成后 10 日内,乙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甲公司称,2020 年 10 月 1 日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约定购买一号房屋,合同附件明确乙公司应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后的 730 天内办妥产权登记,否则按日支付违约金 。早在 2020 年 9 月,甲公司就已付清全部房款,同年 10 月 10 日接收房屋并实际使用至今 。然而在后续办证过程中,乙公司却屡屡拖延,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且丙信托、丁银行作为抵押权相关方,在房屋已全款售出的情况下,应配合注销抵押登记,故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主张
乙公司:未作答辩。
丙信托: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已将主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丁银行,不再是实际抵押权人,且抵押他项权证由丁银行保管,自身无法办理解押
。同时指出,同类案件中法院可直接发函不动产登记中心解押,无需其参与,过往案件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已严重影响公司商誉,请求判决丁银行作为唯一解抵押义务主体 。
丁银行: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交易与抵押:2020 年 10 月 2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合同显示乙公司此前已将房屋抵押给丙信托,抵押登记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25 日
。甲公司付清房款、取得发票并办理入住。
债权与抵押权转移:2020 年 2 月,丁银行与丙信托设立信托,丙信托向德泰隆基公司发放贷款,乙公司以包括一号房屋在内的房产提供抵押 。2022 年 3 月,丙信托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丁银行 。
生效判决认定: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丁银行对已出售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能就房款价金受偿,并判决乙公司在一定房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丙信托、丁银行谁应承担房屋抵押权注销义务?
乙公司是否应当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法律分析
抵押权注销责任:虽丙信托为登记抵押权人,但债权与抵押权已转让给丁银行,二者均因丧失优先受偿权基础,负有注销义务
。丙信托以不持有他项权证为由推脱,法院不予支持,因其作为原抵押权人仍需配合完成法定程序。
产权登记义务: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乙公司作为卖方,依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在抵押注销后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
法律适用:合同签订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法律。法院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规定,认定各方权利义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丙信托、丁银行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协助甲公司办理一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权注销完成后 10 日内,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该判决明确了三方责任,为甲公司取得房产证扫清障碍。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交易警示
查清抵押情况:购房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查封信息,避免陷入 “买了房却办不了证” 的困境
。
明确办证条款:合同中细化产权登记期限、违约责任,约定开发商未按时办证的赔偿标准和退房条件 。
关注债权变动:若房屋存在抵押,及时跟进抵押权人变更、债权转让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 。
(二)多方主体责任要点
开发商义务:收取房款后必须依约协助办证,不得因自身债务问题损害购房者权益 。
金融机构配合:债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和现权利人需协同办理抵押注销,保障交易流通 。
(三)法律建议
遇到房产登记纠纷,第一时间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案件走向。必要时通过诉讼推动问题解决,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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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