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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人购房踩红线,怎样减少损失?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

发布日期:2025-07-07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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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万买下农村大院,住了几年却被卖家强行收回,还被告知购房协议无效!非本村人购买宅基地房屋,究竟踩中了哪些法律红线?这起真实案例,为你揭开农村房产交易的潜在风险。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孙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陈刚、李梅于 2009 12 16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 56 万元;

判令二被告支付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64.68 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 31 万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款损失 9 万元,共计 104.68 万元;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孙力称,涉案的一号院落包含三块宅基地,分别登记在陈刚父亲、陈刚及其哥哥名下,院内房屋均为陈刚、李梅所建 。2009 12 16 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院内全部地上物及宅基地使用权以 56 万元出售 。当日,孙力支付全款,并在院内新建房屋、装修改造 。因自己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房资格,协议应属无效 。协议无效后,双方未能就返还款项和赔偿损失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李梅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称自己未收到房款,对卖房一事毫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卖房 。

陈刚:未作答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交易证据:孙力提交《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及家属签字的《证明》,证实双方存在交易,且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由孙力持有 。李梅虽否认签字,但未提供反驳证据。

房屋使用情况:孙力购房后新建、装修房屋,后因业务原因搬离,陈刚、李梅撬锁入住,孙力曾报警 。

评估争议:孙力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因陈刚、李梅拒绝配合,评估机构仅出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报告,房屋重置成新价等无法鉴定 。

身份信息:孙力户口不在该村,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若协议无效,责任如何划分?损失如何赔偿?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专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孙力非本村成员,无权购买宅基地房屋,因此《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

责任划分:陈刚、李梅明知房屋不能对外出售仍交易,事后又强行收回房屋,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孙力明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仍购买,也需承担次要责任 。

损失赔偿:因被告拒绝配合评估,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参考区位补偿价及市场价格,结合双方过错、土地升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孙力与陈刚、李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陈刚、李梅赔偿孙力损失 150 万元;

驳回孙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既明确了合同无效,又通过赔偿责任划分,平衡了双方利益。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警示

严守资格红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勿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否则合同无效,权益难保障 。

谨慎签署协议:涉及房产交易,务必核实产权性质和自身资格,避免因无知踩坑 。

保留关键证据:交易过程中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为可能的纠纷维权做准备 。

(二)卖房者责任提醒

合法处分财产: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随意对外出售,避免因违规交易承担赔偿责任 。

恪守诚信原则:达成交易后应依约履行,不得随意毁约,否则将面临法律追责 。

(三)法律建议

遇到农村房产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提起诉讼,合理划分责任,争取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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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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