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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与所有权常常引发争议。当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享有居住使用权的人能否要求办理产权登记?这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张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二人协助原告办理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六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
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张桂称,她与王军(1996 年去世)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即长子王强、次子王磊(2022 年 6 月 29 日去世)。王磊与刘芳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王晓。她家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 x 村有两处宅院,经分家,王磊分得了 11 号院的房屋,该院落拆迁后,她与王磊因分割拆迁利益起诉,经大兴法院判决书,确认北京市大兴区(六号房屋)归她使用居住。现该房屋已开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起诉要求支持诉求。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刘芳、王晓辩称:
张桂对六号房屋只享有居住使用权,无所有权,无权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判决书仅判决张桂有权居住使用,此次起诉属
“一事不再理”,应驳回。
1992 年分家契约明确王磊分得 11 号院房屋,2012 年协议约定
11 号院北房东边两间归张桂居住,所有权归王磊。2015 年拆迁时,王磊选购了包括六号房屋在内的 3 套安置房,张桂未选购,故六号房屋所有权归王磊。
2024 年张桂曾起诉要求继承六号房屋,认可该房屋归王磊所有,后撤诉。王磊生前留有遗嘱,将六号房屋归王晓所有,故张桂无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张桂与王军育有王强、王磊,王军 1996 年去世,王磊 2022 年去世。1992 年分家,王磊分得 11 号院正房 5 间,1995 年加盖东厢房 3 间。王磊与前妻 1994 年结婚,2011
年离婚;2012 年与刘芳结婚,育有王晓。
2012 年协议约定 11 号院北正房东边两间归张桂居住,所有权归王磊。2015 年 8 月 11 号院拆迁,张桂、王磊分别签订拆迁协议,张桂的安置房指标 101.43 平方米及补偿款均转入王磊名下,王磊选购 3 套安置房(含六号房屋,面积 54.53 平方米),购房款从拆迁款中扣除,剩余款项由王磊领取。
2016 年张桂起诉王磊分家析产,法院判决张桂对六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王磊给付张桂拆迁补偿款 15 万元。2023 年张桂起诉刘芳、王晓要求继承六号房屋,后撤诉,王磊遗嘱载明六号房屋归王晓所有。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桂对六号房屋是否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还是可取得所有权?
张桂此次起诉是否构成 “一事不再理”?
(二)法律分析
居住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之前判决基于六号房屋未取得完全产权,确定张桂享有居住使用权。该判决同时指出,张桂主张的房屋面积在其应享有的安置房指标范围内。现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基于张桂的安置房指标及生效判决确认的居住使用权,其有权要求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事不再理” 的认定:2016 年案件处理的是居住使用权问题,本次起诉针对产权登记,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
“一事不再理”。
遗嘱的效力:王磊遗嘱中对六号房屋的处分,因该房屋涉及张桂的安置房指标及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王磊无权单独处分,故遗嘱中关于六号房屋的部分不能对抗张桂的合法权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以王磊名义选购的北京新机场安置房项目某房屋(六号房屋,正式名称以竣工后批准的为准)的权利由张桂享有,在具备不动产权登记条件时,刘芳、王晓有义务协助张桂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桂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拆迁利益分割要点
明确权利性质:拆迁安置中,安置房指标与补偿款的归属应通过协议或判决明确,居住使用权在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可能转化为所有权。
重视生效判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判决履行义务,当条件成熟时,可依据判决主张进一步权利(如产权登记)。
(二)遗嘱处分的限制
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对于涉及他人权益(如基于安置房指标、生效判决确认的权利)的房屋,遗嘱中相应处分内容无效,不能对抗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
拆迁时应签订清晰的协议,明确安置房指标、补偿款的分配及房屋权属,避免后续纠纷。
对法院判决确定的居住使用权,在房屋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可依法主张办理产权登记,维护自身权益。
遇到类似纠纷,应保留分家协议、拆迁协议、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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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