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中,若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哪份遗嘱会被法院认可?近日,一起因房屋继承引发的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原告继承赵兰名下位于一号房屋;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林强称,被继承人赵兰与前夫林鹏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林华、林强、林芳。林鹏于 1990 年 5 月 10 日去世。赵兰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与甲集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并于
2004 年 11 月 26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立公证遗嘱,载明
“坐落在一号房产,在我去世后,指定由我儿子林强个人继承”。2005 年 7 月 25 日,赵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赵兰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病故,原告请求按照公证遗嘱内容继承房屋全部份额。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林华、林芳辩称,被继承人 2023 年去世,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遗嘱具有同等效力,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2017 年 11 月 15 日,被继承人立有代书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该遗嘱执行,一号房屋由五名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此外,被继承人去世前有退休金和积蓄存款,应由继承人一并分割,因存折由原告保管,不了解具体信息,庭后再决定是否提出诉请。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被继承人赵兰与前夫白军育有白明、白光,离婚后与林鹏再婚,育有林华、林芳、林强。林鹏 1990 年 5 月 10 日去世,赵兰 2023 年 3 月 29 日死亡。
2004 年 7 月 13 日,赵兰与甲集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支付房款 270761 元,2005 年 7 月 25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4 年 11
月 26 日,赵兰订立《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林强个人继承(不包括配偶),同日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林华、林芳提交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赵兰的代书《遗嘱》,内容为一号房屋由白明、白光、林华、林强、林芳五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有赵兰签名及手印,代书人朱某、见证人柴某签名及手印。
林华、林芳提交的录像显示赵兰表示房屋由五子女共同继承,但未记录订立遗嘱过程及赵兰签字过程,诉讼中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赵兰所立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号房屋应按照哪份遗嘱进行继承。
(二)法律分析
遗嘱效力认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2004 年 11 月 26 日的《遗嘱》符合公证遗嘱形式要件,处分的一号房屋系赵兰个人合法财产,合法有效。
代书遗嘱效力:2017 年 11 月 15 日的代书遗嘱,虽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要求,但提交的录像未显示订立遗嘱过程及赵兰签字过程,且代书人、见证人均未出庭作证,难以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林华、林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遗嘱冲突处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效力同等,但本案中后立的代书遗嘱因真实性无法证实而不被采信,故应按有效的公证遗嘱办理继承。
存款分割问题:林华、林芳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分割存款的诉请,法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赵兰名下位于一号房屋由林强继承;
驳回林芳、林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要合法规范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要求,公证遗嘱需经公证处办理,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订立遗嘱时务必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
(二)重视遗嘱的真实性证明
代书遗嘱等非公证遗嘱,需确保代书人、见证人具备相应资格且全程参与,必要时可通过全程录像等方式记录订立过程,保存好相关证据。诉讼中,见证人、代书人应出庭作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三)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有效遗嘱为准
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但需注意,遗嘱有效是前提,若后立遗嘱因形式不合法或真实性无法证实而无效,则仍以之前的有效遗嘱为准。
(四)遗产分割应及时提出诉请
当事人主张分割遗产时,应在诉讼中及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避免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再提出,以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被处理,增加维权成本。
订立遗嘱是保障遗产按自己意愿分配的重要方式,需谨慎对待遗嘱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容明确性,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有效,减少继承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