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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若对被查封的房屋主张权利,能否阻止执行?近日,一起因购房者在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停止对大兴区三号房屋的执行;
本案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周健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 2021 年 10 月 9 日作出判决,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款项。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大兴法院 2021 年 3 月查封三号房屋。2023
年 5 月 15 日,其针对该房屋申请执行异议,大兴法院 7 月 19 日裁定驳回请求,故不服裁定起诉至法院。2018 年 5 月,其从丙公司获知三号房屋并决定购买,5 月 2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向乙公司分 14 笔支付全部购房款 240.932 万元,向丙公司支付服务费 54.404 万元。6 月 29 日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7 月 2 日办理收房手续,后在房屋内经营诊所。2019 年 3 月 7 日,为符合购房政策以其妻子持股的丁公司名义网签,但因单价错误于 5 月 24 日注销网签。5 月底注册成立戊公司(其与妻子各持股 50%),6 月 25 日乙公司以戊公司名义再次网签却未办结,直至 2021 年 3 月房屋被查封,故请求停止执行。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甲公司辩称,不同意周健的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为商业用房,根据相关规定销售对象应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周健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购买资格,即便签订合同也属违法,不能排除执行,仅对乙公司享有债权;
查封前周健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不符合排除执行条件;
周健未支付全部价款,付款凭证部分无付款人信息或付款人非其本人,支付金额与总价款不一致;
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周健对未及时办理过户存在过错。
乙公司未参加诉讼,书面答辩称周健所述购房情况属实,因实测面积差需重新签约,其多次催促但周健未重视,同意停止执行,解封后配合签约开票。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甲公司与乙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款项,乙公司未履行,甲公司 2022 年申请强制执行,大兴法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查封三号房屋(乙公司为登记所有权人,建筑面积 76.2 平方米)。周健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
周健与妻子吴敏系夫妻关系。2018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吴敏、周健及案外人李娜、王浩、朱琳、闫辉向乙公司转账共计 2372792
元,上述人员均出具说明称系代周健支付房款。乙公司向周健出具 5 张房款收据。因实测面积变化,2020 年 8 月乙公司退还周健
36549.69 元,实际房款 2383438 元。
2018 年 6 月 29 日周健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价款 2409320 元,一次性付款。7 月 2 日办理收房手续,后在房屋内经营诊所。
2019 年 3 月 21 日成立丁公司(吴敏持股 100%,周健任法人),以丁公司名义网签后因单价错误于 5 月 24 日注销。6 月 3 日成立戊公司(周健与吴敏各持股 50%),注册地址为三号房屋,乙公司出具住所证明。6 月 25 日以戊公司名义再次网签未办结,周健多次催促无果。
社区居委会证实诊所 2020 年左右开业。乙公司认可收到全部房款,称未过户原因在周健,但未举证。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健对三号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法律分析
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满足以下条件: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支付部分并将剩余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合同与付款情况:周健与乙公司在查封前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转账金额与合同价款有差额,但乙公司出具收据认可收到全部房款,且存在面积差退款情形,可认定周健已支付全部房款。
合法占有认定:周健 2018 年 7 月办理收房手续,之后在房屋内经营诊所,社区居委会亦证实诊所开业时间,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过户未办理原因:首次网签因开发商失误注销,后续以戊公司名义网签未办结系乙公司拖延所致,周健多次催促,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无过错。
购房资格问题:虽商业用房规定销售对象为企事业单位,但周健后续成立戊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办理网签,积极弥补资格问题,且乙公司认可买卖关系,不能以此否定其排除执行的权利。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停止对北京市大兴区三号房屋的执行。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时需规范签订合同并留存付款证据
购买房屋应及时与开发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价款、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支付房款时尽量通过本人账户转账,若委托他人付款需留存书面委托说明及付款人声明,要求开发商出具正规收据或发票,确保付款事实清晰可查。
(二)及时占有房屋并保留占有证据
收房后应尽快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留存入住手续、物业服务协议、水电费及物业费缴纳记录、经营凭证等,证明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这是排除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积极履行过户义务并留存沟通记录
购房者应主动催促开发商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留存微信、短信、邮件等沟通记录,证明已尽到催告义务,非因自身原因导致过户延迟。
(四)明确商业用房购房资格要求
购买商业用房需提前了解政策规定,确认自身或关联企业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若以个人名义购买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过成立公司等合法方式弥补,避免因资格问题影响权利主张。
在房屋交易中,购房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注重合同签订、款项支付、房屋占有及过户等环节的证据留存,遇到纠纷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