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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押金退还纠纷,北京房产律师能帮要回吗?

发布日期:2025-07-13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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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方应按约定及时退还押金,这是租赁合同中的常见义务。但现实中,因押金退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一起因多次权利义务转让后出租方拒不退还租赁押金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 A 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B 公司立即退还租赁押金 2322221.25 元;

判令被告 B 公司支付逾期退还租赁押金的违约金 23222.21 元,以及逾期退还押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以 2322221.25 元为基数,按 2022 8 31 日一年期 LPR 上浮 50%,自 2022 8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A 公司称,2017 9 1 日,C 公司与 D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现库)》,约定 D 公司承租北京市通州区三号仓库及附属设施,一次性支付押金 2322221.25 元。2018 6 1 日,三方签署协议,D 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 A 公司。2020 3 20 日,C 公司将权利义务转移给 E 公司,同年 10 1 日,E 公司又转移至 B 公司。2022 8 15 日租赁期满,A 公司多次催促 B 公司退还押金,但 B 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B 公司辩称,不同意 A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未腾退房屋且继续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原合同继续有效,A 公司自 2022 8 16 日起未支付租金,其用押金抵扣租金合法,且 A 公司尚欠大额租金及违约金,不应返还押金;

A 公司腾退时未提前 3 个月通知,也未办理交还手续,不符合退还押金条件;

其不存在拖欠押金的情况,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与利息重复计算且约定过高,A 公司未证明实际损失;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2008 2 18 日,F 公司与张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通州区某后街约 102.44 亩土地出租给张强,租期 30 年。2017 8 15 日,张强与 C 公司签订《库房租赁合同书》,将三号仓库及院落出租给 C 公司,租期五年。

C 公司与 D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现库)》,约定 D 公司承租三号仓库相关设施,计租面积 21207.5 平方米,租期 2017 9 1 日至 2022 8 15 日,押金 2322221.25 元,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无息退还,逾期按未退金额千分之五 / 日支付违约金,逾期超 30 日按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7 10 23 日,D 公司向 C 公司支付押金。

2018 6 1 日,C 公司、D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协议,D 公司权利义务转移给 A 公司,押金视为 A 公司支付,终止后由 C 公司退还 A 公司。2020 3 20 日,C 公司、A 公司与 E 公司签订协议,C 公司权利义务转移给 E 公司,押金视为 A 公司向 E 公司支付,终止后由 E 公司退还。2020 9 30 日,E 公司、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协议,E 公司权利义务转移给 B 公司,押金视为 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终止后由 B 公司退还。

2022 8 15 日租赁期满,B 公司未与张强续签,亦未退还押金。2023 12 13 日,B 公司出具《退押金说明回复函》,承诺 2024 6 月底前退 100 万元,12 月底前退剩余,但未履行。

A 公司主张期满后与张强直接沟通租赁,向其指定的 G 公司支付 2022 8 16 日后的租金,2023 7 - 8 月搬离。法院 2024 4 9 日裁定冻结 B 公司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B 公司是否应退还 A 公司租赁押金;

A 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及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本案中,经过多次三方协议转让,B 公司成为出租方,A 公司成为承租方,双方均认可,转让合法有效,B 公司应承受原合同中出租方的义务。

押金退还条件:2022 8 15 日租赁合同期满,双方租赁关系终止。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出租方应退还押金,B 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亦明确承诺退还,故其应按约退还押金 2322221.25 元。B 公司主张用押金抵扣租金,但其与 A 公司的租赁关系已终止,A 公司后续与张强及 G 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并支付费用,与 B 公司无关,该抗辩无依据。

违约金的合理性:合同明确约定逾期退还押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A 公司主张按未退金额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3222.21 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应予支持。

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已支持违约金,A 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失高于违约金,故资金占用损失属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 B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 A 公司租赁押金 2322221.25 元;

被告 B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A 公司违约金 23222.21 元;

驳回原告 A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需规范书面约定

涉及租赁权利义务转让时,应签订书面三方协议,明确转让范围、押金归属、退还责任等关键内容,避免后续因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引发纠纷。转让协议需经各方签字确认,确保法律效力。

(二)租赁期满及时清理权利义务关系

租赁期满前,双方应提前沟通续租或终止事宜。出租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押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抵扣;承租方应按约定办理腾退交接手续,留存交接记录。如继续使用租赁物,需另行签订续租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三)违约金条款约定应合理明确

合同中应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确保约定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违约金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过高或过低可能面临调整风险。主张违约金时需提供合同依据及违约事实证据。

(四)注重证据留存与维权时效

在租赁关系存续及终止后,双方应留存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交接手续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证明事实。发现权利受损后,应及时通过协商、发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租赁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发生争议时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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