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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中,借名买房虽能暂时规避政策限制,却暗藏产权归属风险。北京朝阳一起案件中,陈志强因不想名下多套房产,借用侄女林晓名义购房,多年后却发现房屋被林晓夫妻擅自转卖给侄子张磊,法院最终认定转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无效,判决房屋返还实际权利人。这起案件为借名买房行为敲响警钟,明确了产权归属与合同效力的法律边界。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强,房屋实际出资人及使用人
被告 1:林晓,名义购房人(陈志强侄女)
被告 2:王浩,林晓配偶
被告 3:张磊,房屋受让人(陈志强侄子)
关键公司: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出卖人)
(二)争议焦点
陈志强与林晓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王浩与张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无效?
张磊作为亲属,能否以 “善意取得” 主张房屋所有权?
房屋最终应归实际出资人陈志强还是登记权利人林晓?
(三)事件经过
2007 年,陈志强欲购买朝阳区三号房屋,因担心名下房产过多,与侄女林晓约定
“借名买房”:以林晓名义签订购房合同,陈志强实际支付首付款 18.7 万元,并通过银行贷款 73 万元支付剩余房款,2009 年
1 月陈志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房屋交付后,陈志强装修入住并持续缴纳物业费、电费等费用,房产证由陈志强保管。
2018 年,林晓因孩子上学需购学区房,与陈志强协商将房屋名义权利人变更为配偶王浩,双方口头约定实际所有权仍归陈志强。2021 年 4 月,陈志强发现王浩与侄子张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三号房屋以 158.4 万元低价转让并过户,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陈志强多次要求返还房屋遭拒后诉至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过户房屋。
二、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的法律认定
根据生效判决及在案证据,陈志强与林晓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出资证明:陈志强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首付款及贷款还款均由其账户支付,2009 年结清贷款的凭证也由陈志强持有;
实际占有:物业费、电费、取暖费等缴费凭证均显示为陈志强支付,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陈志强居住使用;
合意证据:双方口头约定借名买房的事实,经亲属证言及房产证由陈志强保管的细节佐证,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法院据此认定,陈志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林晓仅为名义登记人,不享有实际产权。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情形
王浩与张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核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主体特殊关系:王浩、林晓与张磊均为陈志强亲属,张磊明知陈志强长期居住在三号房屋,且知晓借名买房的事实;
交易价格异常:合同约定成交价 158.4 万元,远低于同期同小区 6 - 7 万元 / 平方米的市场价(涉案房屋按面积推算合理价应超 300 万元);
合同内容瑕疵:未约定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不符合正常房屋交易习惯,存在规避税费或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举证不能后果:张磊经法院传唤未出庭应诉,未举证证明支付合理对价或对借名事实不知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排除
张磊主张 “善意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抗辩未获支持,因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 “善意、合理价格、登记” 三要件:
非善意:张磊作为亲属,明知房屋由陈志强实际居住,却仍与王浩签订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
非合理价格:158.4 万元的交易价显著低于市场价值,不符合
“合理价格” 要求;
登记不阻却无效:虽房屋已过户至张磊名下,但因基础合同无效,登记行为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合法效力。
法院据此排除善意取得适用,认定张磊应返还房屋。
(四)借名买房的权利义务平衡
借名买房中,实际权利人陈志强虽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存在一定风险。但林晓、王浩作为名义权利人,明知房屋归属却擅自转卖,主观恶意明显;张磊作为知情亲属参与低价交易,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综合各方过错,判决恢复房屋登记至王浩名下后,再过户给实际权利人陈志强,既保护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惩戒了恶意串通行为。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王浩与张磊 2021 年 4 月 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将朝阳区三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王浩名下;
王浩、林晓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协助陈志强将三号房屋过户至陈志强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签订书面协议
为避免纠纷,借名双方应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
权利归属:约定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出资人,名义登记人仅为代持;
义务约定:名义登记人不得擅自处分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条件及时间;
违约责任:明确名义登记人违约转卖的赔偿标准,降低维权成本。
(二)保留完整出资及占有证据
实际出资人需留存关键证据链:
出资凭证:首付款转账记录、贷款还款流水、税费缴纳凭证,注明 “购房款” 用途;
占有证明:物业费、水电费、装修合同等由本人签署的单据,证明实际居住使用;
权属证明:房产证原件由本人保管,避免名义登记人单独处分房屋。
(三)警惕亲属间恶意交易风险
亲属间借名买房更需防范道德风险:
及时过户:政策允许时尽快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名义权利人婚姻变动、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
限制处分权:可在房产证上设立居住权登记,或通过公证约定房屋处分需经实际出资人同意;
知情回避:其他亲属明知借名事实却参与低价交易,可能因 “恶意串通” 承担合同无效后果。
(四)房屋交易需遵守正常流程
购房人受让房屋时应尽到审慎义务:
核实权属: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是否存在代持、查封等权利瑕疵;
合理定价:交易价格应参考市场行情,避免显著低价交易引发 “恶意” 嫌疑;
完善合同:明确交付时间、违约责任、户口迁移等条款,留存付款凭证及交接记录。
借名买房虽能解一时之困,但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利分离始终存在风险。实际出资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通过书面协议和证据留存明确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风险防范方案。亲属间更应恪守诚信,避免因房产纠纷破坏亲情,最终得不偿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