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name="description" />

最新案例

赠农村房公证 26 年,原告诉无效,法院驳回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3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房产律师-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子两代人 26 年前将农村房屋公证赠与他人,后以 “受赠人非本村成员、合同违法” 起诉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受赠人抗辩 “赠与经村委会同意、家人已迁户口”,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农村房屋公证赠与效力” 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1993-1998 年:房屋来源与公证赠与

房屋背景:1993 4 月,王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拆建农民自有房屋协议书》,约定因基建拆迁其 11 间房屋,按 “原拆原建” 原则获 153.84㎡安置面积,在甲公司东侧新建 9 间房(含 “一号房屋” 73.26㎡,王建国夫妻所有;“二号房屋” 30.69㎡,王建国之子王磊(原告,化名)所有)。1994 年,王磊获批在院落内增建南房,房屋均位于海淀区某村(集体土地)。

赠与经过:1998 3 4 日,王建国与妻子赵兰(化名)、王磊与妻子宋芳(原告,化名),共同与陈曦(被告,胜诉方)签订《赠与书》,约定 “将一号、二号房屋无偿赠与陈曦”,并在某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日,某村委会出具两份《证明》:一是确认 “王建国与赵兰为夫妻关系”,二是明确 “房屋归王建国、王磊所有,同意赠与陈曦”,为公证提供基层认可。

赠与原因:公证卷宗显示,王建国称 “房屋拆建时陈曦帮了很多忙,陈曦无住房,自家房屋多,故赠与 3 间”;王磊称 “自己住单位楼房,无暇照看房屋,陈曦帮忙且无房,故赠与 3 间”。陈曦补充说明:“丈夫郭强(化名)经营装修公司,当时帮王家拆建房屋,王家无力支付装修款,又因陈曦无房,故以房屋赠与抵装修款”。

2. 1998-2024 年:赠与履行与户口迁移

房屋使用与修缮:赠与后,陈曦一家实际占有使用一号、二号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修缮(王磊夫妇称 “仅加盖二三层”,陈曦称 “整体重建”),直至 2024 年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腾退,陈曦丈夫郭强、女儿郭萌(化名)作为被腾退主体参与安置,正签订拆迁协议。

户口变动:2001 6 月,郭强将户口迁入 “一号房屋” 所在地(海淀区某村);2018 年,女儿郭萌户口也迁入该地址,二人成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曦虽未迁户口,但与郭强为夫妻关系,家庭以郭强为户申请宅基地权益,符合 “一户一宅” 原则。

3. 2024 年:原告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王磊、宋芳以 “《赠与书》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称陈曦当年付 19 万元,陈曦否认)、陈曦非本村成员、宅基地不得转让” 为由,起诉 “确认 1998 年《赠与书》无效”。

陈曦抗辩:① 赠与经公证及村委会同意,程序合规,合法有效;② 丈夫、女儿已迁户口为村集体成员,房屋赠与未导致宅基地 “对外流转”;③ 赠与发生时无禁止性法律规定,且房屋已实际使用 26 年,权益稳定,原告主张无依据。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赠与书》是赠与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是否因 “陈曦非本村成员、违反集体土地规定” 无效?

2. 胜诉关键:赠与性质明确,特殊情形排除合同无效

1)《赠与书》是合法赠与合同,非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事实推导:① 有书面《赠与书》且经公证,公证卷宗中王建国、王磊明确 “无偿赠与”,无任何 “买卖价款” 约定;② 王磊、宋芳主张 “19 万元购房款” 无证据(无收条、转账记录、买卖合同),陈曦否认,且与公证内容、村委会证明矛盾,故法院认定为赠与合同,非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不违反集体土地规定,特殊情形有效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房地一体” 原则下,房屋赠与需结合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判断,若受赠人家庭为集体成员,可视为 “本集体内部流转”。

事实推导:① 赠与经村委会同意:1998 年村委会出具《证明》,认可赠与合法性,符合当时农村房屋流转的地方习惯,是基层组织对交易的认可;② 受赠人家庭为集体成员:陈曦丈夫郭强 2001 年迁户口为村集体成员,女儿后续迁入,家庭以郭强为户符合 “一户一宅” 原则,房屋赠与实质是 “在本集体成员家庭内流转”,未损害集体利益;③ 无禁止性法律冲突:赠与发生于 1998 年,当时法律未禁止 “非成员受赠后家庭成员入户” 的情形,且房屋已实际使用 26 年,腾退时陈曦家庭为被安置人,权益已稳定,不存在 “违法转让” 情形。

3)原告 “合同无效” 主张无依据

事实推导:原告以 “陈曦非本村成员” 为由主张无效,但忽略 “陈曦丈夫、女儿已为集体成员” 的关键事实;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郭强作为家庭成员取得成员资格,即代表家庭享有宅基地权益,赠与未导致宅基地 “外流”,故原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磊、宋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不确认 1998 3 4 日签署的《赠与书》无效);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王磊、宋芳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受赠人(如陈曦)避坑:3 个关键动作

确保赠与程序合规:农村房屋赠与需经村委会同意,必要时办理公证,留存《证明》《公证书》等书面证据,证明赠与合法性,避免后续争议;

及时完善户口与权益:若自身非集体成员,可通过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迁入户口,符合 “一户一宅” 原则,将房屋权益与集体成员资格绑定,排除 “违法流转” 争议;

留存使用与修缮证据:长期使用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缴费记录,以及房屋修缮凭证,证明实际占有使用,增强权益稳定性,应对后续诉讼。

2. 赠与人(如王建国、王磊)警示:2 个 “要慎重”

赠与前明确法律后果:农村房屋赠与涉及宅基地权益,需了解 “集体成员资格”“一户一宅” 等规定,避免因 “一时帮忙” 或 “抵偿债务” 赠与后,多年再以 “违法” 为由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公证赠与需严谨:公证文书具有强证明力,签署《赠与书》前需确认赠与原因、内容,明确 “无偿赠与” 的法律意义,避免后续以 “名为赠与实为买卖” 主张无效,无证据支撑难以推翻公证效力。

3. 核心提醒:农村房屋赠与,“程序合规 + 权益绑定” 是关键

本案中陈曦胜诉的核心,在于 “赠与经村委会同意 + 家庭成员入户绑定集体资格 + 长期稳定使用”。农村房屋流转因涉及集体土地,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地方习惯,尤其要关注 “户内成员资格”“基层组织意见” 等细节,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合同合规,避免多年后产生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相关栏目

律师风采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