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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姐起诉分割弟弟遗留的宅院、存款等遗产,嫂子以 “弟弟留有自书遗嘱、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嫂子,明确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宅院由嫂子居住使用,姑姐仅分得少量债权与抚恤金”。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姑姐求分割遗产,嫂子持遗嘱抗辩
王萍(原告,被继承人周强姑姐)起诉刘艳(被告一,周强妻子,胜诉方)、周敏(被告二,周强妹妹),诉求:1. 依法分割 “一号宅院”(北京市房山区);2. 分割周强与刘艳名下存款中属周强遗产的部分;3. 分割周强抚恤金 190159.25 元及生前债权 10000 元;4. 诉讼费由刘艳承担。
王萍主张:1. 周强(2023 年去世)与刘艳系夫妻,周强父母周建国(2003 年去世)、张兰(2023 年去世)育有周强、王萍、周敏三子女;2. 周强先于张兰去世,张兰继承周强的遗产部分应由自己转继承;3. “一号宅院” 系拆迁安置房,属周强个人财产,存款、债权、抚恤金均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刘艳抗辩:1. 周强 2023 年 4 月立自书遗嘱,明确 “一号宅院、车辆、存款归自己继承”,遗嘱真实有效;2. “一号宅院” 虽未办证,但生效判决确认系周强个人遗产,应按遗嘱执行;3. 自己婚后悉心照料周强及婆婆张兰,周强去世后独自承担丧葬费用,张兰明确表示不争夺遗产;4. 王萍主张的存款、宅院均在遗嘱处分范围内,其无权分割。
周敏辩称:同意刘艳的意见,刘艳对周强和张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母亲生前明确表示不与刘艳争财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自愿赠与刘艳。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23 年 4 月周强所立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宅院、车辆、存款归刘艳继承”,有签名及日期(原写 “2003
年” 改为 “2023 年”);鉴定机构以周强人事档案签名为样本,认定遗嘱签名系其本人所写,王萍不认可却未提交反证。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宅院” 系 2008 年周建国与张兰老宅拆迁所得,生效判决确认三套安置房分别归周强、王萍、周敏所有,“一号宅院”
由周强与刘艳居住使用,属周强个人遗产,未办理产权证。
举证与赡养情况:刘艳提交遗嘱、鉴定报告、张兰证言、丧葬费票据,证明遗嘱真实及自身尽赡养义务;王萍未提交赡养证据,否认遗嘱却拒绝提供鉴定样本,主张
“一号宅院” 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无依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强 2023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宅院” 应按遗嘱由刘艳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遗嘱真实有效,房屋按遗嘱处分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鉴定确认真实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补正:遗嘱虽有日期涂改,但仅系笔误,周强无其他遗嘱,且涂改不影响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核心要求;②
真实性可确认:鉴定机构以周强人事档案中的签名为样本(来源权威、真实可靠),认定遗嘱签名系其本人所写,王萍无反证推翻;③ 意愿明确:遗嘱全文由周强亲笔书写,明确
“宅院归刘艳”,与刘艳长期照料的事实相互印证,真实意愿无争议。
(2)“一号宅院” 属周强个人遗产,遗嘱处分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
事实推导:① 财产性质明确:生效判决已确认 “一号宅院” 系周强个人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属其遗产;② 遗嘱覆盖全部份额:周强对自身合法财产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虽房屋未办产权证,但法院可确认居住使用权归刘艳,符合
“遗嘱优先” 原则;③ 夫妻共同财产抗辩不成立:王萍主张 “宅院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刘艳参与出资或登记的证据,生效判决已明确房屋归属,抗辩无依据。
(3)刘艳尽赡养义务,强化遗嘱合理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赡养事实充分:刘艳婚后照料周强,周强去世后独自承担丧葬费用(支出远超丧葬补助金),并照料婆婆张兰至其去世,张兰明确表示
“不争夺遗产”,周敏亦佐证刘艳的赡养行为;② 遗嘱与赡养匹配:周强立遗嘱将宅院留给刘艳,既是对夫妻感情的认可,也是对其赡养付出的回报,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4)王萍转继承主张无空间,仅得少量非遗嘱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遗嘱处分的财产不适用转继承:宅院、存款均在遗嘱处分范围内,归刘艳所有,王萍无权主张;②
仅能分割未遗嘱处分的财产:周强未在遗嘱中提及的 10000 元债权,按法定继承分割,王萍仅分得 1125 元;抚恤金作为精神补偿,结合亲属关系远近,王萍仅分得 28752 元,其余归刘艳。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一号宅院” 由被告刘艳居住使用;
被继承人周强及被告刘艳名下全部存款由被告刘艳继承所有;
被告刘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萍债权折价款 1125 元;
被告刘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萍抚恤金 28752 元;
驳回原告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嘱真实性,破解形式瑕疵抗辩
若遗嘱存在日期涂改等轻微瑕疵,可通过 “无其他遗嘱、意思表示连贯、鉴定确认签名” 等佐证效力,本案中人事档案样本成为鉴定关键。
夯实财产权属证据,明确遗嘱处分范围
提交生效判决、拆迁协议等,证明房屋属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避免 “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如本案中生效判决直接锁定宅院归属。
留存赡养证据,强化遗嘱合理性
收集丧葬费票据、亲属证言、照料记录等,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主要义务,使遗嘱内容与实际付出相匹配,增强裁判说服力。
2. 订立自书遗嘱(涉及宅院):2 个关键提醒
规范日期与修改,减少形式争议
立遗嘱时仔细核对日期,确需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签名捺印;优先注明 “× 号宅院(拆迁安置房,对应原 × 老宅)”,明确财产指向,避免权属争议。
留存权威笔迹样本,防范鉴定风险
立遗嘱后妥善保管包含本人签名的人事档案、银行单据等,作为潜在鉴定样本;高龄或患病者可同步录制书写视频,证明神志清醒、自愿订立。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只要签名真实、意思明确,轻微形式瑕疵可补正;宅院等不动产即使未办证,仍可凭遗嘱确认居住使用权,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建议持有此类遗嘱者,提前梳理权属与赡养证据;订立遗嘱时注重细节规范,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意愿清晰、证据充分。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判断侧重 “真实意愿” 而非机械形式。实践中,只要能通过鉴定确认签名真实性,且无证据证明胁迫、欺诈,即使存在日期涂改等小瑕疵,遗嘱仍可认定有效,这是刘艳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