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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海外的侄子凭遗赠遗嘱继承 79 万房产,前房主的侄女却伪造
“养女” 身份办理继承公证、过户房屋,拒不腾退。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受赠人,明确 “占房者需 30 日内腾退并支付 14 万占用费”。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腾退争议:海外受赠人维权,占房者伪造身份抗辩
刘远(原告,被继承人刘敏侄子,定居海外,胜诉方)起诉刘莉(被告一,刘敏侄女)、周浩(被告二,刘莉之子),诉求:1. 判令刘莉、周浩腾退 “一号房屋”(北京市西城区,39.6㎡,价值 79.2 万元);2. 判令二人按每月
6000 元支付 2022 年 8 月 2 日至实际搬离的占用费(暂计 14.4 万元);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远主张:1. 刘敏(2021 年去世,无子女)2015 年、2020
年两次立自书遗嘱,将 “一号房屋” 遗赠给自己;2. 2021 年 11 月刘敏去世后,自己当月在亲属群声明接受遗赠,但刘莉、周浩更换门锁霸占房屋;3. 刘莉隐瞒遗嘱,谎称是刘敏
“养女” 办理继承公证,2022 年 8 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4. 经两审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房屋归自己所有,2024 年 7 月完成过户,但二人仍拒不搬离。
刘莉抗辩:1. 不同意腾退,自己在 “一号房屋” 居住 50 年,房屋是姑姑刘敏为自己结婚申请的,有产权份额;2. 自己是刘敏养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清楚房屋为何登记在刘敏名下;3. 不认可占用费,对收费标准有异议。
周浩辩称:同意母亲刘莉的意见,声称房屋无人居住、水电未使用,未换锁,不应支付占用费。
2. 关键事实:产权归属与占用细节
产权核心证据:“一号房屋” 2004 年登记在刘敏名下(房改房);刘敏 2015 年、2020 年自书遗嘱均载明 “房屋给侄子刘远”,两审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2024 年 7 月刘远取得单独所有不动产权证。
伪造继承事实:刘莉 2022 年 1 月向甲公证处谎称 “系刘敏养女、刘敏无遗嘱”,办理继承公证并过户房屋,公证处未核查遗嘱真实性。
占用与抗辩证据:刘远提交亲属群聊天记录(声明接受遗赠、@刘莉告知遗嘱内容)、通话录音(刘莉承认居住)、短信记录(催告搬离无果);刘莉未提交收养登记证、房屋共有协议等证据,周浩未举证房屋无人居住。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涉外背景下,刘远作为受赠人是否有权要求腾退房屋?
刘莉 “养女身份、长期居住” 的抗辩能否成立?占用费应如何认定?
2. 胜诉关键:产权合法无瑕疵,伪造行为坐实过错
(1)涉外案件适用中国法律,刘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物权登记生效)。
事实推导:① 法律适用明确:“一号房屋” 位于北京,虽刘远定居海外,仍适用中国法律审理;② 所有权来源合法:刘远通过有效遗嘱接受遗赠,经两审判决确认权利,且已完成过户,物权归属清晰,享有完整所有权;③
刘莉过户无效:其通过隐瞒遗嘱、伪造 “养女” 身份取得的产权证,因基础事实虚假,已被生效判决推翻,不产生合法物权效力。
(2)刘莉抗辩无证据支撑,“长期居住” 不构成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可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需登记生效)。
事实推导:① “养女” 身份不成立:刘莉未提交收养登记证等法定证据,仅凭 “照顾姑姑刘敏” 不能认定收养关系,公证处的错误公证不能作为权利依据;②
“房屋共有” 无依据:房屋登记在刘敏名下,刘莉未提交出资证明或共有协议,“为结婚申请” 仅是单方陈述,不能对抗物权登记;③ “长期居住” 属无权占有:即使刘莉曾居住,刘敏已通过遗嘱处分房屋,其居住权随所有权转移而终止,拒不搬离构成无权占有。
(3)占用费主张于法有据,法院酌情标准合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应赔偿损失)。
事实推导:① 起算时间合法:刘莉 2022 年 8 月凭虚假公证过户房屋,主观恶意明显,自该日起计算占用费,既惩罚侵权行为,又符合权利受损时点;② 标准酌情适当:刘远主张每月 6000 元,法院结合房屋面积(39.6㎡)、地段(西城区),酌情确定 5000 元 / 月,兼顾市场行情与执行可行性;③ 周浩需共同担责:其承认持有钥匙,与母亲刘莉共同控制房屋,构成共同无权占有,应连带支付占用费。
(4)“房屋无人居住” 抗辩不成立,控制即构成占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权)。
事实推导:① 占有以 “控制” 为标准:刘莉、周浩持有钥匙并实际控制房屋,即使未实际居住,也剥夺了刘远的占有、使用权利,构成实质占用;②
水电未使用不影响责任:房屋是否使用是占有人的自主选择,不能以此否定占用事实,更不能免除占用费支付义务。
三、裁判结果
被告刘莉、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 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刘远;
被告刘莉、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远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驳回原告刘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涉外受赠人遇房屋被占: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嘱与判决证据,夯实物权基础
留存自书遗嘱原件、两审法院生效判决书、不动产权证,证明所有权来源合法且无争议;涉外案件中需提前准备身份公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确保诉讼程序顺畅。
固定对方侵权证据,坐实无权占有
通过亲属群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等,证明对方知晓遗赠事实仍恶意占有;若对方伪造材料过户,需提交公证处错误公证文书、过户记录,佐证其主观过错。
主动催告留痕,明确占用起算时点
取得胜诉判决后及时催告搬离,留存书面通知、快递凭证等;以对方伪造过户日或判决生效日作为占用费起算点,最大化主张损失赔偿。
2. 防范 “亲属伪造继承” 侵占房屋:2 个关键提醒
遗嘱订立后及时告知亲属,留存知情证据
立遗嘱人可通过亲属会议、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遗嘱内容,受赠人在法定期间(2 个月)内明确接受遗赠并留痕,避免对方以 “不知情” 为由伪造继承。
继承开始后及时核查房屋状态,阻断非法过户
被继承人去世后,第一时间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若发现他人伪造材料过户,立即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产权证,同步启动继承诉讼确认权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受赠人凭有效遗嘱及生效判决取得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亲属伪造身份、隐瞒遗嘱侵占房屋的,不仅需腾退房屋,还需承担高额占用费”。
建议海外华人遇此类纠纷时,优先委托国内律师梳理证据链,重点突破对方 “合法权利” 的抗辩漏洞,通过诉讼强制腾退并追索损失,确保物权及时恢复。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物权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若登记基础(如继承公证)存在虚假,真实权利人可通过诉讼推翻登记并主张权利。实践中,亲属以伪造身份、隐瞒遗嘱等方式侵占房屋的,因主观恶意明显,法院通常会支持全额占用费,这是刘远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