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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起诉确认房改房出资份额并分割遗产,三妹以 “父亲自书遗嘱、出资系借贷”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长子,明确
“长子因出资获 50% 份额,加继承共得 60%,三妹凭遗嘱仅获 35%”。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争议:长子求确认份额 + 继承,三妹持遗嘱抗辩
孙强(原告,被继承人孙建国长子,胜诉方)起诉孙琳(被告一,孙建国三女)、孙敏(被告二,孙建国长女)、孙杰(被告三,孙建国次女),诉求:1. 确认 “一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59.8% 份额归自己所有;2. 剩余 40.2% 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3. 分割 “二号宅院” 拆迁利益中父亲的份额;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孙强主张:1. 孙建国(2023 年去世)与妻子范梅(2019 年去世)育有孙敏、孙杰、孙强、孙琳四子女;2. 1994 年父亲单位房改,自己出资 10415 元、父亲出资 7000 元购买 “一号房屋”,总价 17415 元,应单位要求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 2005 年写《购房款说明》确认出资事实;3. 房屋 59.8% 份额属自己,剩余 40.2% 为父母遗产,应法定继承;4. 三妹称 “出资系借贷” 无依据,父亲遗嘱未处分自己的出资份额。
孙琳抗辩:1. 不同意诉求,父亲 2017 年立自书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归自己继承,孙强的出资是借贷”;2. 房屋是父亲的房改房,扣减父亲工龄,孙强的出资是自愿垫付,已承诺归还;3. “二号宅院” 拆迁利益父亲已书面赠与自己,无遗产份额;4. 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孙敏辩称:同意按遗嘱处理,孙强的出资是借贷。孙杰书面答辩:自己的继承份额赠与孙强。
2. 关键事实:出资凭证与遗嘱细节
出资核心证据:1994 年购房款收据(金额 17415 元)、孙建国 2005 年手写《购房款说明》(“孙强支付 10415 元”),孙强提交借款凭证佐证 “出资系向他人所借”;孙琳无借贷合意证据,仅以父亲 2017 年遗嘱主张 “借贷”。
遗嘱与继承背景:孙建国 2017 年自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归孙琳,孙强的出资是借贷”;“二号宅院” 2020 年拆迁,孙建国写《拆迁利益分配》将自己份额赠与孙琳;孙强与父亲同单位,1994
年为普通工人,10415 元属大额支出,父亲为书记,收入差距明显。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 登记在孙建国名下,房改房性质,建筑面积
93.21㎡;孙琳确认 “二号宅院” 拆迁款已由自己领取,回迁房未交付。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孙强的 10415 元是出资还是借贷?能否主张 “一号房屋”
份额?
孙建国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一号房屋” 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出资关系成立,遗嘱仅处分父亲份额
(1)10415 元认定为出资,孙强获 50% 房屋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关系无约定的,按出资确定份额)、第六百六十七条(借贷需有合意)。
事实推导:① 无借贷合意:孙琳仅以父亲单方遗嘱主张 “借贷”,未提交借条、还款约定等证据,孙强否认借贷,法院不采信;②
出资事实明确:《购房款说明》直接确认孙强出资,结合其当年收入水平(大额出资需向他人借款),客观上无出借能力,符合 “共同出资” 特征;③ 份额酌情合理:房屋为房改房,扣减父亲工龄优惠,法院综合出资比例与房改福利,酌情确定孙强获 50% 份额,兼顾公平与历史事实。
(2)遗嘱有效但仅覆盖父亲份额,孙强额外继承 10%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有效要件)、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配偶份额)。
事实推导:① 遗嘱效力无瑕疵:孙建国 2017 年自书遗嘱有签名日期,内容明确,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②
处分范围有限:“一号房屋” 剩余 50% 为父母共同财产,母亲范梅去世后,其
25%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父亲、四子女均分(各得 5%);父亲孙建国的份额为 25%+5%=30%,按遗嘱归孙琳;③ 孙强继承叠加:孙强获母亲份额 5%+ 孙杰赠与的 5%=10%,合计 60% 份额。
(3)“二号宅院” 无遗产份额,孙琳抗辩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可处分个人财产)。
事实推导:孙建国 2020 年书面将 “二号宅院” 拆迁利益赠与孙琳,系生前处分财产,不属于遗产,孙强主张法定继承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孙琳 “尽赡养义务” 多分有限,份额倾斜孙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义务的可多分)。
事实推导:孙琳称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孙强因出资已获 50% 份额,继承部分与其他子女均等,法院未额外倾斜孙琳,仅按遗嘱确认其 35% 份额。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 50% 的份额由原告孙强所有;
“一号房屋” 剩余 50% 份额中,原告孙强继承 10%,被告孙琳继承 35%,被告孙敏继承 5%;
“二号宅院” 拆迁利益中属于被继承人孙建国的份额由被告孙琳继承;
驳回原告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改房出资主张份额: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出资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留存购房款收据、出资说明、银行流水等,最好由产权人书面确认出资事实,如本案中《购房款说明》成为关键证据;若为现金出资,需有证人证言或后续追认记录。
反驳借贷主张,举证无合意事实
对方主张 “出资系借贷” 时,需指出其无借条、还款记录等核心证据,结合自身当年收入水平(如 “出资需借款”)证明无出借能力,否定借贷合意。
兼顾房改房特性,接受酌情份额认定
房改房含工龄优惠等福利,法院会综合出资比例与福利价值酌情定份额,不必拘泥于 “出资占比”,如本案中 59.8% 主张未获全额支持,但 50% 份额仍实现核心权益。
2. 订立房改房相关遗嘱 / 协议: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性质,区分个人与共有部分
房改房若有子女出资,立遗嘱前需书面明确 “出资系借贷还是共有”,避免死后争议;遗嘱中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不可涵盖子女的出资份额。
留存出资与赠与证据,避免口说无凭
子女垫付房款时,若为借贷需写借条,若为赠与需写赠与协议;父母处分拆迁利益等财产时,书面文件需明确 “生前赠与”,避免被认定为遗产。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房改房出资若无借贷合意,可认定为共有份额;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子女的出资份额不受遗嘱影响”。
建议涉及房改房出资时,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继承纠纷中,出资方需优先举证出资事实与无借贷合意,必要时咨询律师梳理份额与继承的叠加关系,保障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共有财产的认定侧重 “真实出资与合意”,房改房的工龄优惠虽影响财产价值,但不否定子女出资形成的共有关系。实践中,产权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法院会结合出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综合判定份额,这是孙强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