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某山(化名)与王某兰(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七名子女,分别为陈某慧(已去世)、陈某婷、陈某燕、陈某芳、陈某莉(已去世)、陈某明(2020年去世)、陈某强。陈某山于2023年去世,王某兰于2003年去世。李某佳(化名)系陈某慧之女,张某雅(化名)系陈某莉之女,张某浩(化名)系陈某莉之夫。陈某阳系陈某明之子,祖孙均随父姓陈。
1994年4月,陈某山名下原老宅(某号房屋)遇拆迁,陈某山(被拆迁人)与甲公司(原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明确该房屋应安置人口为3人,分别为陈某山(户主)、王某兰(妻)、陈某阳(孙子),安置房屋为一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96.04平方米,居住面积45.46平方米,现一号房屋仍登记在陈某山名下。
经调取拆迁档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分户登记表》明确载明,户主为陈某山,家庭成员包括王某兰及陈某阳,进一步确认陈某阳的拆迁安置人口身份。
陈某山去世后,陈某强、陈某芳就一号房屋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陈某阳认为,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拆迁安置人口,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遂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判令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2. 判令被告协助其办理一号房屋居住权登记;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陈某强、陈某芳辩称,不同意陈某阳的诉讼请求,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需以书面形式设立并办理登记方可生效,陈某山生前未为任何人设立居住权,涉案房屋作为遗产已在另案继承处理。陈某婷、李某佳、陈某燕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不同意陈某阳的诉讼请求;张某雅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陈某阳的诉讼请求;张某浩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陈某阳对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拆迁安置人口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对安置房屋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利,该权利独立于遗产继承,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遗产房屋继承纠纷中,拆迁安置人口的居住权益应依法优先保护。彰显了专业房地产律师在拆迁安置居住权维权中的核心作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告陈某阳是否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利;2. 原告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求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原告陈某阳对一号房屋享有合法居住使用权利。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号房屋系基于1994年的拆迁安置取得,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档案均明确载明,陈某阳系涉案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之一。拆迁安置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被安置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陈某阳作为被安置人口,其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系基于拆迁安置协议产生的合法权利,该权利独立于遗产继承,不受陈某山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处理的影响,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对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原告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陈某山生前并未与陈某阳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亦未办理过居住权登记,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被告的抗辩意见不成立。被告以“陈某山未设立居住权、房屋系遗产”为由否认原告的居住权益,忽视了原告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特殊身份及基于拆迁安置协议享有的合法居住权利,该抗辩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拆迁安置人口居住权认定、遗产房屋居住权争议”这一高频家庭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精准锁定核心诉求,区分“居住使用权利”与“居住权登记”。本案核心是确认拆迁安置人口的居住权益,专业律师可重点区分“居住使用权利”与“居住权登记”的法律差异,明确原告作为拆迁安置人口,无需以书面居住权合同为前提,即可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主张居住使用权利,同时理性评估居住权登记诉求的可行性,避免盲目主张导致诉求被驳回,聚焦核心权益实现胜诉。
强化拆迁安置身份证据,夯实胜诉基础。面对被告以“遗产继承”为由的抗辩,律师可重点收集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分户登记表、安置人口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的拆迁安置人口身份,明确其居住权益的合法来源,反驳被告将房屋完全作为遗产处理、否认原告居住权益的抗辩,为案件胜诉筑牢证据支撑。
厘清居住权的法定设立要件,规避维权误区。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明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设立的核心规定,区分“居住使用权利”与“登记的居住权”:前者基于拆迁安置、房屋租赁等合法事由即可享有,无需登记;后者需以书面合同为前提并办理登记方可设立。本案中,律师提前告知当事人居住权登记诉求的法律障碍,引导其聚焦“确认居住使用权利”的核心诉求,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对遗产房屋中的居住权争议,精准界定权利优先级。在遗产房屋继承纠纷中,拆迁安置人口的居住权益优先于一般继承权利,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可协助当事人主张该权利优先级,明确即使房屋作为遗产处理,也不能剥夺拆迁安置人口的合法居住使用权利,破解“遗产继承优先于居住权益”的错误认知,助力当事人守住居住权益。
最后,若您正面临拆迁安置人口居住权被否认、遗产房屋居住权争议、居住权登记纠纷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拖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证据、界定权利优先级、破解对方抗辩,帮您高效化解家庭房产矛盾,维护自身合法居住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拆迁安置居住权、遗产房屋纠纷、居住权维权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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