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被认定为赠与案
【案件情节】
陈先生与刘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小陈。2010年,陈先生夫妇以儿子小陈的名义购买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陈名下。2020年,小陈与妻子小靖离婚,小靖要求分割一号房屋。陈先生夫妇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一号房屋系其出资,借儿子小陈名义购买,应归陈先生夫妇所有。陈先生夫妇提供了购房款的转账记录和还贷记录。小陈认可父母的主张,但小靖认为一号房屋系陈先生夫妇对小陈的赠与,属于小陈与小靖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一号房屋购买于小陈与小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小陈名下。陈先生夫妇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考虑到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且购房时小陈已结婚,法院难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陈先生夫妇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小陈的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我方代理儿媳小靖一方,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核心要点在于:第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为赠与。第二,借名买房需要有明确的合意,仅凭出资证据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第三,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无特别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第四,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应当明确是赠与还是借名,最好签订书面协议。第五,离婚案件中涉及父母出资的房产,需要仔细审查出资的性质和时间节点。第六,本案也提醒广大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要慎重考虑,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日后产生家庭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