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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价交易不支持返还!北京离婚律师讲透婚内转账裁判逻辑

发布日期:2026-06-0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婚后发现丈夫偷偷给前妻转了一百多万巨款,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这是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偿赠与,必须全部追回!

但并不是所有婚内转给前任的钱,都能被认定为无效赠与、可以全额追回。

今天这起北京真实判例,颠覆很多人的认知:丈夫婚内转账前妻149万元,妻子起诉要求全额追回,法院最终判决:全部驳回,一分不退!

到底是什么原因?看完这篇案例,彻底搞懂婚内大额转账的认定规则!

人物关系梳理

前夫/现任丈夫:小程

前妻:小方

现任妻子:小苏

 

小程与前妻小方早年离婚,离婚多年后,小程与现任妻子小苏再婚。二人婚后购置房产、经营家庭。

案情经过

再婚存续期间,小程在未告知现任妻子小苏的情况下,于同一日分三笔向前妻小方累计转账149万元,转账备注为“协议款”。

现任妻子小苏事后发现这笔巨额转账,瞬间引发家庭矛盾。

小苏认为:149万元是夫妻婚后卖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小程在自己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无偿转账给前妻,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前妻必须全额返还钱款及利息。

为此,小苏将丈夫、前妻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判令前妻返还149万元全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双方核心说法

现任妻子起诉理由:

149万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丈夫未经本人同意,私自无偿赠与前妻,严重侵害本人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违法无效,必须全额返还。

丈夫小程辩称:

转账属实,未告知现任妻子。该款项源自自家老人名下一号房屋处置相关权益,转账是为了结与前妻多年的房产纠纷,并非无偿赠与。

前妻小方辩称:

不认可无偿赠与说法,149万是双方多年房产纠纷的一次性结算款项,存在合法对价,并非无故收钱。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本案胜诉关键)

转账当日,小程、前妻小方、婚生子、见证人共同签订了正式《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清晰还原了款项真实用途,完全不是无偿赠与。

1、小程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村内老宅拆迁,分得两套回迁安置房(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多年来双方对拆迁房产、出资、租金分配一直存在争议;

2、离婚后,前妻和孩子长期居住在小程母亲名下的一号房屋内,房屋长期由女方实际占用使用;

3、双方多年存在房产、居住、出资等各类纠纷,为彻底了结所有历史遗留问题、厘清所有房产权益,双方协商一致:由小程支付149万元折价补偿款;

4、前妻收到款项后,需限期搬离房屋、归还全部房产手续,同时双方对附属平房权益也做了一次性交割,属于等价对价结算,并非无偿赠与。

法院核心判决逻辑

1、本案不构成“无偿赠与”

法律上的赠与,是指无偿、无对价、无交易、无抵消的财产给予行为。

本案149万转账,是双方基于多年拆迁房产、居住权益、房屋占用等历史纠纷,达成的一次性折价结算款,女方需要履行腾房、交回手续、放弃相关权益的对应义务,存在明确对价。

2、不属于擅自无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该转账行为是基于历史房产纠纷的结算履约,并非丈夫私自无偿补贴前妻,不符合赠与无效的法定情形。

3、现任妻子诉求无法律依据

因案涉转账并非赠与行为,现任妻子以“无效赠与”为由要求返还款项,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

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现任妻子小苏的全部诉讼请求,前妻无需返还149万元,案件所有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普法干货|婚内转给前任的钱,未必都能追回

❌ 误区:只要转给前任,就都是无偿赠与,一律能追回

✅ 真相:区分“无偿赠与”和“有偿结算”是关键

1、如果是无理由、无对价、单纯补贴、出轨赠与: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效,可以全额追回;

2、如果是离婚后房产结算、债务抵消、房屋占用补偿、历史纠纷一次性了结:属于有偿对价交易,合法有效,无法追回。

✅ 核心判断标准

看转账是否有书面协议、历史纠纷、对应义务、对价交换,有合法合理交易背景的大额转账,不会被认定为无效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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