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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悦与陈明曾是夫妻,育有女儿陈瑶(2008 年 6 月 21 日出生)。2016 年 5 月 9 日,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陈瑶由林悦抚养,陈明每月支付 6000 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 18 周岁;一号房屋归陈明所有,但在其拿到房产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后 5 日内,需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女儿陈瑶,变更费用由陈明承担;此后陈明可继续居住,若出租房屋,租金的一半归陈瑶所有 。
2022 年 4 月 26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陈明名下,不动产权登记证显示权利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附记 “央产房”。然而,陈明并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陈瑶。2024 年,陈瑶在母亲林悦的代理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由陈明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费用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瑶):
要求确认一号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费用;
理由:父母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屋过户事宜,陈明拒不履行构成违约 。
被告抗辩(陈明):
林悦存在精神障碍,不具备代理陈瑶诉讼的资格,且陈瑶本人不愿起诉,要求撤回诉讼;
一号房屋属于央产房,根据政策仅限本人居住使用,无法过户,请求驳回陈瑶诉求 。
第三人陈述(林悦):
离婚协议是陈明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自己的抑郁症已康复,陈明也存在精神问题;离婚后自己与陈瑶先居住在一号房屋,后因陈明要求搬离,房屋一直由陈明居住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离婚协议约定:明确一号房屋权属变更条件及双方权利义务 。
房屋产权登记:一号房屋登记为央产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
精神状态争议:陈明提交判决书证明林悦曾因精神疾病就医,其代理诉讼资格存疑 。
政策依据:相关部门回函证实央产房在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过户 。
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履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明与林悦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陈明应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陈瑶
。但协议履行需以客观条件具备为前提。
(二)央产房政策对过户的限制
央产房因涉及特殊管理政策,在相关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过户。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约定赠与陈瑶,但受政策限制,目前不具备过户条件。这体现了合同履行需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即使协议有效,也可能因客观限制无法即时履行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陈瑶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是:虽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过户,但涉案房屋为央产房,受政策限制不能上市交易,不具备过户条件。陈瑶可待过户条件具备时,另行主张权利
。
案件启示
(一)协议约定需考虑政策风险
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分割时,除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还需提前了解房屋性质及相关政策。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产可能存在交易限制,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
(二)特殊房产过户需谨慎
购买或受赠央产房、军产房等特殊性质房产,务必核实交易政策及过户条件。若条件不具备,可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权利义务及条件成就后的处理方式
。
(三)诉讼代理需确保主体适格
未成年人或行为能力受限者提起诉讼,代理人资格至关重要。若对代理人身份存疑,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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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