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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24 年的妻子突然发现,名下共有房产竟被丈夫偷偷抵押 280 万!银行坚称 “尽到审查义务”,法院却判定抵押注销。这场纠纷中,究竟谁在说谎?法律又如何保护共有人权益?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周明与林悦于 1998 年 3 月 25 日登记结婚,婚姻存续至今。2007 年 2 月 2 日,夫妻二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号房屋,并共同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此后多年,两人共同偿还房贷,直至 2022 年 8 月 16 日还清贷款,取回房屋产权证书,此时房屋抵押权消灭,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
然而,林悦偶然发现,丈夫周明竟在 2022 年 8 月 18 日,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一号房屋抵押给甲银行,获取 280 万元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更令人震惊的是,周明为顺利抵押,竟伪造了与林悦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试图证明房屋归其单独所有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悦):
请求确认周明与甲银行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签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
要求撤销甲银行在一号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理由: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需双方共同签字同意,周明擅自抵押且伪造证件,甲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抵押行为无效 。
被告抗辩(周明):
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林悦的诉讼请求 。
被告抗辩(甲银行):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房屋登记在周明名下,甲银行通过证件核对、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即使房屋为夫妻共有,甲银行也构成 “善意取得” 抵押权,请求驳回林悦诉求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周明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户口簿显示林悦与周明为夫妻关系,婚姻档案无离婚记录
。
抵押过程:周明伪造离婚证、离婚协议,虚构单身身份及房屋单独所有事实,与甲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获取 280 万元贷款 。
银行审查漏洞:甲银行未发现离婚协议中登记机关与盖章机关不一致、户籍地与登记机构矛盾等问题,且未前往房屋现场调查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购于周明与林悦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周明名下,但仍为夫妻共有。周明未经林悦同意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二)银行 “善意取得” 抵押权的争议
“善意取得” 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登记 。甲银行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但法院认为其存在明显过错:
审查义务缺失: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甲银行对周明提交材料中的矛盾(如离婚登记机关与盖章机关不符、户籍地与登记机构矛盾)未深入核查,未尽到
“形式审查” 中对文件真实性的基本注意义务 。
现场调查缺位:面对已婚人士抵押房产的情况,甲银行未前往房屋现场核实居住情况,未排除房屋共有的可能性,存在重大疏漏 。
(三)合同效力与抵押登记的区分
周明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互独立,甲银行可依据合同追究周明违约责任,但因不构成善意取得,其抵押权登记应被撤销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明与甲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注销一号房屋上甲银行的抵押权登记;
驳回林悦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
这一判决既保护了林悦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抵押业务中的审查责任。
案件启示
(一)夫妻财产处分需谨慎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权,涉及房产抵押、买卖等重大事项,务必共同协商并签署文件。一方擅自处分,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或赔偿配偶损失的风险
。
(二)金融机构审查要严格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业务时,不能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对证件真实性、财产权属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必要时实地调查,避免因疏忽导致抵押权无法成立
。
(三)善意取得并非 “护身符”
“善意取得” 制度虽保护交易安全,但需严格满足法定条件。若存在重大过失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办理登记,也可能无法取得物权 。
(四)及时维权保障权益
发现财产被擅自处分,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如本案中林悦及时起诉,成功撤销抵押登记,避免了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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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