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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世后,一套房屋成为兄弟姐妹遗嘱的真假成了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 。当一方质疑遗嘱真实性却不举证,法律会如何裁决?今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揭开遗产继承纠纷中的证据博弈与法律逻辑。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陈明远与李素琴是原配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长女陈淑华、次女陈淑芳、三女陈淑敏、儿子陈伟强 。1986 年 6 月 30 日,陈明远因病离世,此后李素琴未再婚
。2018 年 10 月
24 日,李素琴也永远离开了人世 。双方父母均早于陈明远和李素琴去世,除这四名子女外,夫妻二人并无继子女、养子女 。1998 年,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屋,悄然成为这个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陈伟强):陈伟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并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他表示,1998 年 12 月 28 日,自己出资以母亲李素琴的名义购买了该房屋,并登记在母亲名下
。2011 年 10 月 2
日,母亲亲笔书写遗嘱,明确其名下的一号房屋及存款在去世后归自己一人所有 。如今母亲已离世,遗嘱继承条件成就,理应按遗嘱执行 。
被告抗辩(陈淑芳):陈淑芳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直言不认可这份遗嘱 。她认为母亲当时身体不好,不可能立下这样的遗嘱
。此外,她还提到,母亲生病后,几兄妹曾一起整理存款并签字同意由陈伟强暂时保管;原本三姐妹和陈伟强会轮流看望母亲,后来陈伟强却换了门锁,不让自己进门 。陈淑芳甚至表示,希望房屋就维持现状,留个念想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产权属:1998 年
12 月 28 日,李素琴与甲公司(某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入一号房屋 。2001 年 5 月 28 日,房屋登记在李素琴名下,陈伟强与陈淑芳均认可该房屋为李素琴个人财产
。
遗嘱争议:陈伟强提交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 “我声明我的一号房产,还有存款,我死后全部归我儿子陈伟强一人所有。与其它人没关系。声明人:李素琴 2011 年 10 月 2 日”
。陈淑芳虽质疑遗嘱真实性,却拒绝申请笔迹鉴定 。
其他情况:陈淑华、陈淑敏提交书面声明放弃继承 。陈伟强还提供了此前继承纠纷案件的撤诉裁定书、母亲的火化证明及骨灰安葬材料,试图证明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陈淑芳均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因李素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去世,根据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核心判断遗嘱效力及遗产分配方式
。
(二)争议焦点解析
遗嘱形式与内容合法性:根据《继承法》,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陈伟强提交的遗嘱在形式上完全符合要求;从内容看,表述清晰明确,指向特定继承人与遗产范围,应认定为李素琴真实意思表示
。
举证责任分配:陈淑芳作为反驳遗嘱效力的一方,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需提供证据证明遗嘱存在瑕疵(如非母亲亲笔书写、受胁迫订立等)
。但她既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又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遗产范围与继承方式:一号房屋为李素琴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范畴 。因存在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应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规则适用
。
(三)证据采信逻辑
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死亡证明、购房合同等证据予以确认;陈伟强提交的遗嘱因形式与内容合规被采信;而陈淑芳仅口头质疑,未提供实质性证据,其主张不被支持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款,判决李素琴名下的一号房屋归陈伟强继承所有 。
案件启示
(一)订立遗嘱需规范严谨
自书遗嘱看似简单,实则对形式要件要求严格 。书写时务必全程亲笔完成,注明具体日期,避免错别字或歧义表述 。条件允许时,可同步录音录像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增强遗嘱可信度
。
(二)质疑遗嘱要及时举证
对遗嘱效力有异议时,切勿仅停留在口头质疑,应尽快申请专业笔迹鉴定或收集其他相反证据(如证人证言、医院病历证明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等)
。错过举证时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三)遗产管理保留凭证
在赡养老人、保管遗产过程中,注意留存支付凭证、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不仅能体现孝心,在继承纠纷中还可能成为主张多分遗产或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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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