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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自书遗嘱,究竟能否力证外孙的继承权?当遗嘱真实性遭遇质疑,谁该承担举证责任?今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带您揭开遗嘱继承纠纷背后的法律博弈。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林淑珍与丈夫(1968 年离世)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陈大海、陈淑芳、陈建国、陈淑兰、陈淑慧
。外孙李阳自幼与林淑珍共同生活,由外婆抚养长大并供其完成学业 。2022 年
12 月 27 日,林淑珍离世,一套位于某小区内的一号房屋成为家族纷争的焦点 。这套房屋原是林淑珍通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获得的定向安置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李阳):李阳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他表示,多年来一直悉心照顾外婆,与外婆感情深厚,外婆出于疼爱,在 2019 年 12 月 15 日立自书遗嘱,将该房屋留给他继承
。外婆去世后,自己第一时间告知了各位亲属遗嘱内容及继承意愿 。
被告抗辩:
陈淑慧、陈建国、陈淑兰:不同意李阳的诉求,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李阳无权继承房屋 。陈淑慧申请对遗嘱笔迹进行鉴定,试图推翻遗嘱效力
。
陈大海:尊重母亲遗愿,同意按照遗嘱执行 。
陈淑芳:支持李阳的诉求,认可遗嘱真实性 。
(三)关键事实认定
遗嘱争议:李阳提交林淑珍 2019 年 12 月 15 日的自书遗嘱,内容明确将一号房屋留给李阳 。陈淑慧申请笔迹鉴定后,因各方无法就鉴定样本达成一致,且未能提供充分样本材料,鉴定机构最终终止鉴定
。
房屋来源:一号房屋由林淑珍原住房经腾退补偿安置所得,李阳代外婆签署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和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
。
生活与告知情况:长期以来,林淑珍与陈淑芳、李阳一家共同生活 。林淑珍去世后,李阳及时向亲属告知遗嘱及继承事宜
。陈淑慧虽提交 2020 年 1 月 6 日的录像,称林淑珍当时已意识糊涂,但无法证明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核心审查遗嘱效力、遗赠表示是否有效,以及举证责任分配
。
(二)争议焦点解析
遗嘱效力认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李阳提交的遗嘱形式符合规定,虽遭部分亲属质疑,但通过其提供的多份外婆书写材料(包括既往遗嘱、委托书等),结合书写习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遗嘱真实性具有高度可能性
。而质疑方未能提供反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遗赠表示有效性: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表示 。李阳在林淑珍去世后及时告知亲属继承意愿,符合法定时限,其接受遗赠的表示有效
。
未登记房产处理:因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先确认李阳的居住使用权,待产权证办理后再明确继承归属,既保障权益又符合现实状况
。
(三)举证责任分配
李阳需证明遗嘱真实性、自身接受遗赠的及时性;陈淑慧等质疑方若否定遗嘱,需提供有效证据 。实际审理中,李阳完成举证,而对方未能举证,导致败诉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李阳居住使用,待产权证办理后由李阳继承 。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是关键
订立自书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字迹清晰、信息完整 。建议留存立遗嘱过程的影像资料,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必要时进行公证,增强遗嘱公信力
。
(二)举证意识不可缺
涉及继承纠纷,主张方和反驳方都需重视证据收集 。如本案中,李阳凭借多份书写材料形成证据链;而质疑方因无法提供样本、反证不足,错失胜诉机会
。日常应妥善保存遗嘱、沟通记录、生活照料凭证等 。
(三)未登记房产早规划
对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继承时易产生纠纷 。可提前通过遗嘱明确归属,或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若遇争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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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