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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书面约定居住权,拆迁安置人权利怎么保障?律师支招

发布日期:2025-06-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安置房的归属闹上法庭!拆迁协议里的名字能否决定居住权?今天,律师带您透过真实案例,看清居住权纠纷背后的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某海和孙某兰育有七个子女,分别是长女赵某芳(已去世)、次女赵某丽、三女赵某婷、四女赵某娜、五女赵某琳(已去世),长子赵某强(已去世)、次子赵某勇 。赵某芳之女是李某晴,赵某琳之女是张某悦、丈夫是张某辉,赵某强之子是赵某磊(曾用名赵某耀) 2003 年孙某兰离世,2023 年赵某海也离开了人世 。位于市中心的一号房屋,成为家族矛盾的焦点。

1994 年 4 月,赵某海家老房拆迁,他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一号房屋作为安置房登记在赵某海名下,多年来,房屋居住和归属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赵某磊):赵某磊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他称自己是拆迁协议明确的应安置人口之一,作为拆迁安置对象,理应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故诉至法院寻求公正判决。

被告抗辩:

赵某勇、赵某娜:坚决不同意赵某磊的诉求,依据《民法典》指出,居住权需书面设立并登记才生效 。赵某海生前未对一号房屋设立居住权,且房屋作为遗产已另案处理,认为赵某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赵某丽、李某晴:未到庭,提交书面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赵某磊的诉讼请求

张某悦:未到庭,但提交书面意见支持赵某磊,同意其诉讼请求

张某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关键事实认定

家庭关系与房屋来源:赵某海和孙某兰育有七子女,部分子女已去世,存在代位继承情况 1994 年,赵某海与甲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一号房屋作为安置房登记在赵某海名下,原拆迁协议载明应安置人口为赵某海、孙某兰和赵某耀(赵某磊曾用名) 。

拆迁档案佐证:经调取拆迁档案,分户登记表明确家庭成员为赵某海、孙某兰和赵某耀,进一步证实赵某磊的安置人口身份

另案诉讼:赵某勇、赵某娜就一号房屋的遗嘱继承纠纷已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权益与居住权的关联

根据相关法律,拆迁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对安置房享有法定的安置权益 。赵某磊作为明确登记的安置人口,其基于拆迁获得的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 。虽然《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书面设立并登记,但赵某磊的居住权益源于拆迁安置,与一般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不同,不能因未进行居住权登记而否定其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二)居住权设立的法律要件分析

法院不支持赵某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求,是因为该请求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 。居住权设立需有书面合同或遗嘱等明确意思表示,且要完成登记程序 。本案中,既无相关书面约定,也不具备登记条件,所以该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三)遗产继承与居住权的冲突协调

一号房屋作为赵某海的遗产,在另案遗嘱继承纠纷中处理 。但赵某磊的居住权基于拆迁安置产生,与房屋的继承并不矛盾 。即便房屋所有权发生继承转移,赵某磊的居住权依然存在,继承人需尊重其合法居住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磊对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驳回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权益要重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安置人口务必保留好拆迁协议、安置证明等材料 。这些证据是确认自身安置权益的关键,能在后续纠纷中有力维护自己的居住、使用等权利

(二)居住权设立需规范

若想通过合同或遗嘱设立居住权,一定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操作 。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确保居住权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家庭纠纷多协商

涉及房产等家庭财产纠纷时,优先选择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尽量减少对亲情的伤害

居住权纠纷看似复杂,实则有法可依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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