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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被质疑后仍生效,律师拆解法院认定流程?

发布日期:2025-06-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房屋作为核心遗产,其归属往往引发激烈争议。本案中,当事人围绕一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各执一词,背后涉及遗嘱真实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复杂法律关系。以下从专业法律视角,对本案进行深度剖析。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某强与林某兰系夫妻,育有两子,长子陈某立、次子陈某辉。陈某辉与女儿陈小某雨 2014 年 9 月 8 日,陈某强离世,未订立遗嘱;2021 年 9 月 12 日,林某兰在一号房屋内去世,同样未留遗嘱 。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2.1 平方米,2007 年 6 月 28 日登记在陈某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继承纠纷的核心焦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陈某立):陈某立起诉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他认为,一号房屋作为父母婚后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因双方无法就房屋分配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抗辩(陈某辉、陈小某雨):陈某辉、陈小某雨辩称,林某兰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应遵循遗嘱内容,不同意陈某立的诉求。

(三)关键事实认定

财产权属:一号房屋属陈某强、林某兰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强去世后,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其遗产份额由林某兰继承。

遗嘱争议:陈某辉提交林某兰 2018 年 9 月 10 日自书遗嘱,载明一号房屋由陈某辉与陈小某雨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 。陈某立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经陈某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遗嘱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遗嘱上 “林某兰” 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为同一人书写。陈某立虽质疑鉴定意见,但未能提供反证。

案件分析

(一)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与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陈某辉主张以自书遗嘱证明案件事实,需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其提交的样本来源于法院卷宗及公证处档案,具有客观中立性。因民事诉讼立案要求当事人亲自签署文件,公证程序也需当事人到场确认,在陈某立无法提供反证推翻样本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样本效力。经鉴定,遗嘱签名与样本一致,且主文字迹与签名墨迹无明显差异。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该遗嘱真实性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路径

陈某强去世后未立遗嘱,其在一号房屋中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经公证,其份额全部由林某兰继承,林某兰由此成为一号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有权通过遗嘱对房屋进行处分。

(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

对于遗嘱明确处分的一号房屋,应优先遵循遗嘱执行 。陈某辉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依法判定一号房屋按遗嘱由陈某辉、陈小某雨各继承 50% 份额 。

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某强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某辉、陈小某雨按份继承,各享有 50%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性与证据留存

订立遗嘱需严格遵循《民法典》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降低争议风险。同时,留存订立过程证据,如视频、见证人证言等,保障遗嘱真实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

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真实或财产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固定证据。质疑对方证据时,必须提供有效反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三)法律继承规则的准确适用

继承人需明确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效遗嘱优先执行;遗嘱未涉及部分,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若对继承规则存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方案。

遗产继承纠纷不仅关乎财产权益,更涉及家庭关系的稳定。若您面临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方案设计,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及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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