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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分割方式起争议,法院为何支持拍卖?律师解析

发布日期:2025-06-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物权纠纷领域,共有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向来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本案中,一对兄妹因共有房屋的处置方式产生重大分歧,一方主张拍卖变卖以实现财产分割,另一方则坚持保留房屋进行出租或居住,双方诉至法院。以下将从专业法律视角,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深入剖析本案的法律逻辑与裁判依据。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王某远与王某华系同胞兄妹 2021 年,围绕其母田某敏遗留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的一号房屋,双方提起继承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由王某远、王某华共同继承,各享有 50% 所有权份额,并明确双方有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2022 年 3 月 21 日,经执行裁定,房屋完成过户登记,二人正式成为按份共有人。

产权登记完成后,双方就房屋处置产生严重分歧。王某华意图变卖或拍卖房屋获取价款;王某远实际控制房屋,既拒绝出售,也不配合出租计划,矛盾不断激化。王某华遂再次起诉,要求拍卖、变卖房屋并均分所得价款。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王某华):王某华起诉要求依法变卖或拍卖一号房屋,均分变价所得房款,并由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她称王某远长期占据房屋,致使自己无法正常行使物权,共有基础已丧失,唯有变卖房屋才能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被告抗辩(王某远):王某远不同意王某华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 。抗辩理由如下:其一,双方仍具备共有基础,王某华持有钥匙,不存在使用障碍;其二,此前已就出租达成一致,因 2022 年 4 - 6 月疫情暂缓,现同意由王某华居住或继续出租;其三,拍卖、变卖会导致房屋价值减损,损害双方利益,故坚决反对。

(三)关键事实认定

产权归属确认:经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程序,一号房屋登记为王某远、王某华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产权清晰 。

分割争议焦点:双方对房屋分割方式分歧巨大,无法协商一致。王某华坚持拍卖、变卖货币分割;王某远主张维持现状,选择出租或共同居住

案件分析

(一)按份共有人分割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王某远与王某华未约定房屋分割事宜,因此王某华依法享有随时请求分割的权利,其主张于法有据。

(二)共有物分割方式的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达不成协议时,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共有物,应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分割价款 。一号房屋作为不动产无法物理分割,强行分割会降低价值,属于 “难以分割” 情形。王某华主张拍卖、变卖并分割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告抗辩理由的法律评析

王某远提出的出租或居住方案,实质限制了王某华对 50% 产权份额的处分权 。作为按份共有人,王某华有权自主选择分割方式,在协商无果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属合法行使物权。王某远以价值受损为由反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该抗辩不足以对抗王某华的合法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判决:王某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王某华拍卖、变卖一号房屋;房屋变价后,扣除相关费用的剩余款项,由二人各分得二分之一 。该判决既维护了共有人权益,又遵循了法律规定,具有明确指引意义。

案件启示

(一)明确共有关系约定,防范纠纷风险

涉及不动产共有时,共有人应在取得产权之初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共有方式、使用收益、分割条件等事项 。清晰的权利义务约定能从源头减少纠纷。

(二)依法行使物权权利,理性解决争议

按份共有人行使分割请求权等权利时应遵循法律与诚信原则,避免滥用权利 。出现争议时,优先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采取不当行为。

(三)重视证据留存,善用法律武器

处理房产纠纷时,当事人需妥善保存判决书、房产证、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 。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借助专业知识制定维权策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权益最大化。

房产共有纠纷往往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博弈与情感纠葛。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困境,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凭借丰富的法律经验与专业知识,为您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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