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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房产作为核心遗产,其归属问题常引发激烈争议。本案中,一对姐妹因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各执一词,背后涉及遗嘱效力认定、法定继承规则适用等复杂法律关系。以下将从专业法律视角,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深入剖析本案的法律逻辑与裁判依据。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某强与林某芬育有两女,长女陈某静、次女陈某瑶 。1997 年 11 月 11 日,林某芬离世时未留遗嘱;2019 年 6 月 2 日,陈某强也因病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原系陈某强与林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姐妹俩遗产争夺的核心焦点 。
陈某静起诉称,母亲去世后,一号房屋由自己、陈某瑶与父亲按份共有,各自占六分之一、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二份额。父亲生前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订立遗嘱,指定其享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额由自己继承,因此要求确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五份额,陈某瑶仅占六分之一份额 。而陈某瑶坚决反对,认为陈某静提交的 “遗嘱” 漏洞百出,不仅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内容也非父亲真实意愿,甚至怀疑陈某静涉嫌伪造遗嘱,主张自己应继承一号房屋的大部分份额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陈某静):陈某静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一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五份额,陈某瑶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她表示,依据法定继承和父亲遗嘱,自己应得相应房屋份额,但陈某瑶拒不认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被告抗辩(陈某瑶):陈某瑶全面反驳陈某静的诉求,指出其提交的 “遗嘱” 存在缺陷:立遗嘱人处字迹与父亲不符,无代书人签字,见证人身份存疑;代书过程中父亲被动回答问题,未主动表达立遗嘱意愿,且内容疑似抄袭其他文稿 。陈某瑶据此认为该 “遗嘱” 无效,陈某静涉嫌伪造遗嘱,应剥夺其多分房屋份额的权利,自己才应继承一号房屋的主要份额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权属基础:一号房屋为陈某强与林某芬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该房屋成为遗产 。
遗嘱争议焦点:陈某静提交的《遗嘱》显示,陈某强将自己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指定由陈某静继承,遗嘱尾部有签名、手印及见证人签字 。但录像视频显示,代书过程中代书人抄写草稿、以问答形式引导陈某强回答,未向其宣读遗嘱,按手印时存在他人协助 。
赡养情况争议:陈某静和陈某瑶均称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赡养责任 。证人王某虽证明陈某静照顾父亲,但因与陈某静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效力存疑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继承法》已废止)相关规定,代书遗嘱需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 等严格条件 。本案中,陈某静提交的 “遗嘱” 存在多重瑕疵:代书人未直接记录陈某强陈述,而是抄写草稿;陈某强被动应答,未主动表达立遗嘱意愿;遗嘱订立后未向其宣读,按手印过程存疑 。这些情形导致该 “遗嘱” 无法证明是陈某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依法不能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
(二)房屋份额的分配逻辑
因遗嘱无效,一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陈某静和陈某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均等分配遗产 。虽然双方均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因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定双方对一号房屋各享有 50% 份额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登记在陈某强名下的一号房屋,由陈某静、陈某瑶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规范遗嘱订立是关键
立遗嘱务必严格遵循法律形式要件,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确保见证人、代书人资质合规,过程完整记录 。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留存订立过程的视频、音频等证据,避免因遗嘱瑕疵引发继承纠纷。
(二)保留证据维护权益
在赡养老人过程中,注意保留护理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 。这些材料不仅是孝心的体现,更是遗产分配时主张权益的重要依据,可避免因举证不足陷入被动。
(三)理性依法解决纠纷
遗产争议易激化家庭矛盾,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化解分歧 。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切勿采取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房产继承纠纷往往交织着情感与利益的冲突。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