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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析赡养义务对继承遗产份额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5-07-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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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中,再婚家庭的财产分割往往因婚前婚后财产交织而更复杂。北京大兴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赵建国去世后,其子女赵磊、赵婷与再婚配偶孙兰就两套房产、租金、存款等遗产产生争议,法院最终根据财产性质、赡养情况等作出判决,明确了婚前财产转化、遗产孳息分割及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赵婷(被继承人赵建国与前妻所生子女)

被告:孙兰(被继承人赵建国再婚配偶)

被继承人:赵建国(2022 12 29 日去世,未留遗嘱)

涉案财产:

一号房屋(大兴区,拆迁安置房)

二号房屋(大兴区,小产权房)

一号房屋租金(每月 4500 元)

存款及拆迁款

丧葬费及抚恤金 70000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是否属于赵建国的遗产?

租金、存款等孳息及款项是否应作为遗产分割?

孙兰对赵建国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主张多分遗产?

(三)事件经过

 

赵建国与前妻刘芳婚后育有赵磊、赵婷,2002 5 月离婚,法院判决旧宫镇某院落部分房屋归赵建国所有。2002 12 月至 2003 7 月,孙兰以个人名义购买二号房屋(小产权房),支付全款 9.5 万元。2010 7 月,赵建国与孙兰登记结婚。

2016 10 月,赵建国婚前所有的旧宫镇院落拆迁,获得安置补偿款 42.38 万元,选购一号房屋(安置房)花费 28.05 万元,剩余拆迁款 14.34 万元。2016 11 月,赵建国签订一号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

2022 12 月赵建国去世后,赵磊、赵婷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份额、二号房屋份额、2023 1 月至 2024 6 月的租金(每月 4500 元)、丧葬费及抚恤金、存款 9.12 万元、拆迁款 14.34 万元。

孙兰辩称:二号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租金已用于生活;存款用于赵建国看病及日常开销;拆迁款已花完;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认定

 

法院对各项财产的性质判定如下:

二号房屋:不属于遗产。孙兰提交的《定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及付款收据显示,该房屋于 2003 年由孙兰婚前全款购买,赵磊、赵婷主张 “借名买房” 但未提供证据,故认定为孙兰婚前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

一号房屋:属于赵建国遗产。该房屋是赵建国婚前所有的旧宫镇院落拆迁安置所得,拆迁档案显示被安置人仅赵建国,孙兰未参与原院落建设,虽拆迁协议签订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属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未取得房产证,法院仅确认继承份额。

租金收入:属于遗产孳息。一号房屋租金(2023 11 个月、2024 6 个月,每月 4500 元)是遗产产生的法定孳息,应依附于房屋遗产按继承份额分割。

存款:部分属于遗产。赵建国 2022 1 月取现 7 万元、7 月转账给孙兰 2.12 万元,孙兰主张用于看病和生活,但仅能证明 2022 年医疗费支出 1286.16 元,其余款项未提供花销证据,故法院认定未消费部分属遗产。

拆迁款:不支持分割。拆迁剩余款 14.34 万元发放于 2016 年,至起诉时已近 8 年,赵磊、赵婷未举证证明款项仍存在,故不予支持。

丧葬费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双方协商一致:扣除丧葬费 1.4 万元后,孙兰得 3 万元,赵磊、赵婷得 4 万元(由孙兰支付给赵磊),法院予以确认。

(二)继承份额的分配依据

 

法院根据赡养情况调整了继承比例:

孙兰多分的理由:孙兰与赵建国长期共同生活,提交的 2012-2022 年就医记录、陪护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子女的份额:赵磊、赵婷主张尽赡养义务,但提供的照片、视频仅能证明日常探望,未体现长期照料,故份额少于孙兰。

最终比例:除丧葬费、抚恤金外,孙兰继承 40%,赵磊、赵婷各继承 30%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磊、赵婷、孙兰按份共有,孙兰占 40% 份额,赵磊、赵婷各占 30% 份额;

孙兰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赵磊、赵婷各支付租金 22950 元(2023 11 个月 + 2024 6 个月,按 30% 份额计算);

孙兰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赵磊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 40000 元;

孙兰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赵磊、赵婷各支付存款遗产 25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婚前财产与遗产范围的界定

 

留存婚前财产凭证:购买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时,务必保留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证明等,明确购买时间与资金来源,避免婚后被混淆为共同财产。如本案中孙兰因持有完整购房手续,成功认定二号房屋为婚前财产。

警惕财产转化风险: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形式(如拆迁安置)仍属个人财产,但需保留转化链条证据(如拆迁协议、原产权证明)。本案中赵建国的拆迁档案清晰,法院得以认定一号房屋为婚前财产转化。

小产权房的继承限制:小产权房因无房产证,法院通常不处理所有权,仅可主张使用权。继承人需提前了解房屋性质,避免对分割结果产生误判。

(二)遗产孳息与款项的分割要点

 

租金等孳息的归属:遗产产生的租金、存款利息等孳息,应随遗产本体一并分割。继承人需关注遗产收益情况,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租金按继承份额分配即为此类情形。

款项花销的举证责任:主张遗产已用于日常生活或医疗的,需提供详细开销凭证(如医疗费票据、购物记录)。本案孙兰因举证不足,部分存款被认定为遗产。

年代久远款项的举证难度:对于多年前的拆迁款、存款等,若无法证明款项仍存在,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分割。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核查财产线索。

(三)赡养义务对继承的影响

 

保留赡养证据: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需留存就医记录、陪护证明、生活费转账记录等,证明长期照料事实。本案孙兰因提供十年就医陪护证据,获得 40% 的多分比例。

“精神赡养” 的局限性:探望、情感关怀等精神赡养虽重要,但在遗产分割中,法院更侧重实际照料、经济支持等物质层面的证据。

再婚配偶的赡养优势:再婚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较易举证尽赡养义务,子女若不共同居住,需更注重留存赡养证据。

(四)继承纠纷的预防与应对

 

提前订立遗嘱: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分配,避免继承人争议。尤其再婚家庭,遗嘱能有效减少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分割矛盾。

及时核查遗产线索: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快查询房产、存款、理财等财产信息,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协商优先,诉讼兜底:对丧葬费、抚恤金等非遗产性质的款项,可优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需围绕财产性质、赡养情况等核心事实举证,提高诉讼胜率。

本案中,法院通过厘清财产性质、审查证据充分性、考量赡养义务,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遗产继承纠纷的核心在于 “证据为王”,继承人需提前规划、注重留存证据,再婚家庭更应关注婚前财产的界定与遗嘱的订立,以减少身后争议。同时,尽孝不仅是道德义务,在法律层面也会影响继承份额,充分体现了 “权利义务相一致” 的法律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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