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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临时毁约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违约金与定金纠纷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北京通州一起案件中,买方陈宇通过中介与卖方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丙公司因自身原因拒绝出售房屋,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退还剩余定金、赔偿中介费并支付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这起案件明确了二手房违约中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 的规则,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宇,二手房买受人
被告:丙公司,二手房出卖人
居间方:丁中介公司
涉案房屋:通州区三号房屋
(二)争议焦点
丙公司未按约定解押房屋并拒绝出售,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陈宇能否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与违约金?
中介费损失是否应由违约方丙公司承担?
(三)事件经过
2023 年 10
月 27 日,陈宇在丁中介公司居间下,与丙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通州区三号房屋,总房款 163 万元。协议明确:陈宇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11 月 5 日前支付第一笔房款 70 万元,11 月 26 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88 万元;丙公司需在 11 月 20 日前完成房屋解押;若出卖人拒绝出售房屋,需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且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费由出卖人赔付。
签约后,陈宇依约支付定金 5 万元、中介费 1.63 万元,并于 11 月 1 日支付房款 70 万元。然而,丙公司未在 11 月
20 日前完成解押,且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仅退还房款 70 万元及部分定金 3.37 万元。陈宇为购房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并向亲戚借款,因违约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返还剩余定金 1.63 万元、双倍返还定金 5 万元、返还中介费 1.63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 14 万元,共计 22.66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违约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法院认定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以下责任:
合同效力基础:陈宇与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丙公司未按约定解押且明确拒售房屋,违反合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其一。本案中,补充协议同时约定了
“双倍返还定金” 和 “总房款 20% 违约金”,经法院释明,陈宇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故法院对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返还剩余未退定金 1.63 万元(5 万元 - 已退 3.37 万元)。
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补充协议约定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163 万元 ×20% = 32.6 万元),陈宇自愿按已付房款 70 万元的 20% 主张 14 万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超过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二)中介费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判决丙公司赔偿中介费 1.63 万元,理由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居间人收取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出卖人直接赔付买受人”,该约定系双方对违约后果的预先安排,合法有效。丙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按约定承担中介费损失。
合理损失的必要性:中介费是陈宇为促成交易实际支出的费用,因丙公司违约导致交易失败,该费用成为陈宇的直接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故中介费属于赔偿范围。
(三)购房者损失的举证与认定
陈宇主张的经济损失未全部获支持,体现了举证要求:
已证实的损失:陈宇提交证据证明为购房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向亲戚借款,存在利息损失和资金成本,但法院仅支持了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定金及中介费,未额外支持其他损失,因补充协议已通过高额违约金弥补违约损失。
举证责任的分配:购房者主张额外损失的,需提供具体损失凭证(如存款利息清单、借款合同等),本案中陈宇未详细举证损失金额,故法院未支持超出约定的赔偿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原告陈宇支付剩余定金 16300 元、中介费 16300 元、违约金 140000 元,共计 172600 元;
驳回原告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二手房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核查房屋权利状态:签约前务必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要求卖方书面承诺解押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因未解押导致交易失败。本案中若陈宇提前确认解押可行性,可降低违约风险。
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细化违约情形(如拒售、逾期解押、逾期交房等),分别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总房款的 10%-20%),同时明确定金规则,避免模糊表述。
选择正规中介服务:通过备案中介公司交易,要求中介核实卖方身份、房屋产权及解押能力,留存中介承诺文件,降低居间风险。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策略
了解二者适用限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 20%,违约金过高(超过损失 30%)可请求法院调减。购房者应根据实际损失选择更有利的条款,如本案总房款 20% 违约金高于定金罚则,选择违约金更划算。
避免 “双重主张” 误区:法律禁止同时适用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签约时可约定 “违约金与定金任选其一,且不影响其他损失赔偿”,确保权益最大化。
及时固定违约证据:卖方拒售或违约时,通过书面函件、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留存违约证据,证明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为索赔提供依据。
(三)中介费的承担与追偿
明确中介费支付条件: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交易成功后支付中介费” 或 “因卖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的,中介费由卖方承担”,避免交易不成仍需支付中介费的风险。
同步主张中介责任:若中介未核实房屋产权或隐瞒重要信息导致违约,购房者可要求中介退还部分费用,同时向卖方追偿,实现损失最小化。
(四)违约后的维权步骤
及时止损:发现卖方违约后,立即停止支付后续款项,避免损失扩大;书面通知卖方限期履行,逾期则解除合同并索赔。
全面收集证据: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中介协议、损失证明(如利息损失、借款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合理选择救济途径: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卖方房屋或账户,确保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
本案中,法院通过清晰适用定金与违约金规则,充分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二手房交易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卖方随意违约不仅需退还房款,还将面临高额违约金赔偿;买方则需增强证据意识,签约时细化违约条款,遇违约时理性选择维权方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如此,才能维护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稳定与公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