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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签补充协议补偿,前夫去世,诉父母确认有效获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3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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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前夫离婚 7 年后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以单位福利房抵 200 万补偿款,前夫病故后其父母(被告)拒认协议,原告起诉 “确认协议有效 + 确认房屋归己”,法院最终支持协议有效!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离婚后补充协议效力”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09-2016 年:结婚、离婚,约定无争议

2009 1 月,林溪(原告,胜诉方)与张昊(被告之子,已故)登记结婚;2016 6 月,双方在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英菲尼迪汽车归林溪所有,车辆贷款由张昊偿还,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争议”。林溪称,离婚时双方口头约定 “张昊 5 年内补偿其 200 万元”,但张昊未履行。

2. 2023 年:签订补充协议,支付购房款

2023 9 16 日,因张昊未兑现 200 万元补偿,且林溪在北京无住房、生活压力大,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张昊自愿将 2017 年单位(甲公司)福利分配的‘一号房屋’(顺义区某号,3 层,58.89㎡)所有权转让给林溪,林溪支付 30 万元作为房屋差价补偿;房屋暂未办房产证,待办证后张昊配合过户,若张昊出现意外,房屋归林溪所有”。

当日至 9 18 日,林溪分 4 笔支付 30 万元(29.7 万元银行转账 + 0.3 万元微信转账),张昊交付《房屋买卖合同》《情况说明》及 5 万元房款收据,双方开始履行协议。

3. 2023 12 - 2024 年:张昊病故,被告拒认协议

2023 12 月,张昊因病去世,其父母张建国(被告一)、李娟(被告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拒绝配合林溪向甲公司澄清房屋事宜,否认《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效力。

林溪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主张:① 确认《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有效;② 确认 “一号房屋” 归己所有;③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4. 被告抗辩:协议无效,房屋不归原告

张建国、李娟辩称:① 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补充协议无法律依据,且张昊签字时可能非自愿,林溪或有 “谋害嫌疑”;② 30 万元是借款而非购房款,张昊曾向林溪还款 3 万元;③ “一号房屋” 所有权仍属甲公司,张昊无处置权,原告无权主张房屋归属;④ 二被告未继承任何遗产,无配合义务。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一号房屋” 是否具备确认所有权归属的条件?

2. 胜诉关键: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履行证据充分

1)补充协议真实有效,被告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事实推导:

① 意思表示真实:被告提交的视频显示,张昊亲自签字捺印,无胁迫、欺诈行为;林溪提交的《补充协议》原件、张昊手写 “意外后房屋归林溪” 的备注,均证明是张昊真实意愿;

② 协议内容合法:补充协议是双方对离婚后补偿事宜的补充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 “以房抵补偿” 是常见民事约定,无法律禁止性规定;

③ 已实际履行:林溪提交的 30 万元转账记录(银行 + 微信)、张昊交付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证明双方按协议履行,并非被告所称 “借款关系”(张昊还款 3 万元是另一借贷纠纷,与本案无关);

④ 被告 “谋害嫌疑” 无证据:被告仅以 “协议备注意外条款 + 张昊病故” 推测,无任何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2)“一号房屋” 暂不具备确权条件,原告该项诉求无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事实推导:

林溪庭后查询确认,“一号房屋” 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仍属甲公司,张昊仅享有 “单位福利分配使用权”,暂未取得完整所有权;根据 “物权登记生效” 原则,房屋不具备确认归属的条件,故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但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林溪可另行主张过户)。

3)“房屋归甲公司所有” 不影响补充协议效力

事实推导:

补充协议约定 “待房屋取得房产证后配合过户”,实质是张昊将 “未来可能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转让给林溪,属于 “债权约定”,而非直接处分现有物权;即使当前房屋归甲公司,也不影响协议的债权效力,待张昊(或其继承人)取得所有权后,林溪可依据协议主张履行,被告 “无处置权” 的抗辩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林溪与张昊于 2023 9 16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有效;

 

四、案件启示

1. 原告(如林溪)避坑:3 个关键动作

留存完整履行证据:签订补充协议时,务必保留原件,同时留存付款记录(银行流水、微信 / 支付宝凭证)、对方交付的相关文件(合同、收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

固定意思表示证据:若对方签字时存在争议,可录制视频(如本案被告提交的视频反而成为原告证据),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避免后续对方否认 “自愿性”;

明确物权变动条件:涉及未办证房屋时,协议中需约定 “办证后过户” 的具体条款,待具备条件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 “物权未登记” 导致确权失败。

2. 被告(如张建国、李娟)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无证据抗辩:主张 “协议无效”“原告有恶意” 时,需提交充分证据(如胁迫录音、伪造签字鉴定),仅靠推测、怀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不可混淆不同法律关系:将 “借款” 与 “购房款”、“继承遗产” 与 “协议履行义务” 区分开,避免以无关纠纷抗辩本案诉求,导致抗辩逻辑混乱。

3. 核心提醒:离婚后补充约定,“证据留存 + 意思真实” 是关键

本案中林溪胜诉的核心,在于 “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 履行证据完整”。离婚后双方如需对补偿、财产分割等事宜补充约定,务必签订书面协议,留存付款、交付凭证,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纠纷。即使涉及未办证房屋,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待具备条件后仍可主张履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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