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很多家庭都会遇到这种棘手情况:拆迁分得多套回迁房,统一登记在家长名下,后续家长欠债被起诉,所有回迁房统统被法院查封执行。
不少人认为: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就是父母的财产,子女完全无权追回,只能被拍卖还债。
但今天这起北京真实胜诉判例,打破大众固有认知:早年家庭合法分家、提前分配给子女的回迁房,即便登记在父亲名下、后续因父亲欠债被查封,子女也可起诉解封、保住专属房产!
人物与房产信息
债权人(申请执行人):陈某
债务人(父亲):段父
权利人(子女、原告):段女士
原拆迁安置人(母亲):段母
拆迁开发企业:甲地产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95㎡回迁两居室,家庭分配给段女士的专属房屋)
完整案情回顾
1、老宅拆迁,全家分得4套回迁房
涉案老宅为段父、段母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有房产。2010年,老宅正式拆迁,甲地产公司作为拆迁方,认定段父、段母、段女士一家三口均为合法被安置人。
因拆迁政策要求,所有回迁房统一登记在家庭代表段父名下,全家共置换取得4套回迁安置房,包含多套一居室、两居室。
2、家庭书面分家,明确房屋归属
2010年2月,拆迁完成后,段父、段母签订正式书面分家协议,对4套回迁房进行清晰、公平的内部分配,明确约定:
1、一套一居室归段母所有;
2、本案一号95㎡两居室,专属分配给段女士;
3、剩余房屋分配给家中儿子。
该协议为全家真实意愿,所有家庭成员均认可分配方案,只是因当时回迁房未办证、政策限制,房屋暂时统一挂在父亲段父名下,未单独过户至子女个人名下。
3、父亲欠债,全家回迁房被一锅查封
2014年,段父因个人资金周转,向债权人陈某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段父无力偿还。
2015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段父名下的全部4套回迁房,其中就包括早已分配给段女士的一号房屋。
因房屋被查封冻结,甲地产公司无法交房、无法办理产权证,段女士多年无法入住自己的专属回迁房,居住权益严重受损。
4、债权人强硬抗辩:房子在父亲名下,就该抵债
面对解封诉求,债权人反对,核心理由如下:
1、房屋产权登记在段父名下,属于父亲个人可执行财产;
2、分家协议没有女儿签字,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房屋赠与、确权文书;
3、女儿仅持有合同债权,不具备物权效力,无法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4、担心家庭成员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院核心审理观点
法院结合完整证据链,最终认定涉案一号房屋归段女士专属所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核心判决逻辑有4点:
1、分家协议远早于债务、查封时间,无恶意逃债嫌疑
家庭分家确权协议签订于2010年,而父亲借款发生在2014年、房屋查封在2015年。房屋分配在先,债务发生在后,间隔长达5年,完全不存在全家串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
2、拆迁房属于家庭共有,并非父亲个人独有财产
案涉回迁房是基于全家三口的拆迁安置资格取得,属于家庭共同安置财产,并非父亲个人婚前、婚后独有财产。父亲仅为家庭签约代表,仅为名义产权人,不代表房屋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3、分家协议合法有效,段女士享有物权性质权益
协议虽无女儿签字,但系父母协商一致、全家认可的家庭分配方案,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女儿依据协议享有房屋确权、过户的物权请求权,优先级高于普通的金钱债权。
4、同案同判,母亲房产已成功解封
此前,分配给母亲的回迁房,已通过诉讼成功确认权属、解除查封、停止执行。本案事实、法律关系完全一致,应当同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居住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结果
1、确认段女士对涉案一号回迁房享有合法居住使用权;
2、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所有执行措施,解除房屋查封。
普法干货|回迁房家庭确权避坑指南
✅ 1、登记在家长名下的回迁房,不等于家长个人财产
拆迁按人口、按户安置的回迁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所有安置人口均享有对应权益,不能仅以登记名字判定归属。
✅ 早年合法分家协议,是对抗执行的核心证据
只要分家协议签订于债务发生、房屋查封之前,真实合法,即可作为子女确权、解封房屋的合法依据。
✅ 物权权益优先于普通欠债债权
子女基于拆迁安置、家庭分配取得的房屋权益,属于物权性质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可合法排除强制执行。
✅ 无签字分家协议,并非无效
家庭成员内部统一认可的分家约定,即便子女未单独签字,只要实际履行、长期无争议,法院均会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