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结婚后户口迁入婆家,遇拆迁分得回迁房,离婚后自己有没有份?
大部分人误以为:拆迁房是婆家老宅置换的、房子登记在公婆名下,离婚后女方和孩子一分钱、一套房都分不到。
但北京丰台这起真实判例直接打破误区!只要属于合法拆迁安置人口、享有购房指标,即便离婚、未参与建房,依旧可以分得回迁房产权,还能额外获得房屋面积增值补偿!
人物与房产信息
原告:苏女士(前妻)、苏小女(婚生女儿)
被告:潘婆婆(婆婆)、潘先生(前夫)、潘小妹(小姑)
拆迁开发企业:甲地产公司
涉案房产:一号房屋(90.99㎡回迁安置房)
背景老宅:二号老宅(拆迁原始院落)
案件核心背景
苏女士与潘先生婚后,将户口迁入婆家二号老宅,女儿出生后户口也落户在此院落。2002年,二号老宅迎来整体拆迁,拆迁官方核定合法安置人口共6人,包含:公婆、潘先生、苏女士、女儿、小姑。
按照当时拆迁政策,每人享有45㎡优惠购房指标+15㎡补贴面积,整户共置换三套回迁安置房,全部登记在婆婆潘婆婆名下,由家庭统一持有。
多年后,苏女士与潘先生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苏女士与女儿一直居住在涉案一号回迁房屋内。
因婚姻关系解除,家庭共有基础消失,双方就拆迁安置房归属、面积补偿产生巨大分歧。苏女士母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分割拆迁安置权益。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苏女士母女主张:
自己属于官方认定的合法拆迁安置人口,享有专属购房指标和安置权益,应当依法分割对应回迁房产权,同时要求被告补偿占用自己购房面积的房屋增值差价。
被告潘家家属抗辩:
老宅为婆家婚前固有财产,苏女士母女未参与建房,无权分得房屋全款面积及增值利益,仅认可部分小额补助,不认可高额面积补差款。
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1、本次拆迁属于按人口安置、按人分配购房指标,并非仅依据老宅房屋面积补偿,安置权益专属每一位被安置人口;
2、苏女士母女属于在册常住人口、法定安置对象,依法享有对应优惠购房面积指标;
3、全家三套回迁房总面积292.6㎡,超出基础安置面积,法院按6名安置人口平均拆分指标权益;
4、潘家实际使用了苏女士母女的购房指标购置房屋,占用面积对应的房屋增值利益,应当归苏女士母女所有;
5、男方及公婆自愿将名下继承、剩余房产权益全部赠与小姑,不影响苏女士母女的合法安置权益。
法院核心判决逻辑
1、户口安置权益独立,与是否建房无关
苏女士母女虽未参与老宅建房,但因户口在册、属于官方公示的安置人口,依法享有人均平等的拆迁购房指标、安置补偿权益,不受“未建房”影响。
2、离婚后可分割家庭共有回迁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家庭共同权益。双方离婚后,家庭共有基础灭失,原告有权要求分割专属自己的房产份额。
3、占用他人购房指标,必须补偿房屋增值差价
被告方实际占用原告母女的优惠购房面积,低价购置回迁房,享受了房价增值红利。法院按照现市场单价-回迁购入单价核算增值收益,判决被告足额补偿。
最终判决结果
1、产权确认:涉案一号90.99㎡回迁房,归苏女士、苏小女各占50%按份共有,被告十日内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补偿款支付:潘家三名被告,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母女房屋面积增值补偿款263289.57元。
拆迁离婚房产分割|普法干货
✅ 1、户口迁入拆迁户,即享有安置权益
回迁房安置看「在册安置人口」,不看是否出资建房、是否原有房屋,只要属于拆迁备案安置人员,就有专属房产权益。
✅ 离婚不剥夺拆迁安置资格
拆迁安置权益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合法专属权益,离婚后依旧可以主张分割,不会随婚姻解除而消失。
✅ 被占用购房指标,可主张高额增值补偿
若家庭统一使用个人优惠指标购房,本人未实际对应分得足额房屋,可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差价、增值收益。
✅ 登记在公婆名下的回迁房,并非绝对不能分
只要有拆迁协议、安置人口备案记录,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安置对象,即可依法分割对应份额。
案例总结
很多家庭习惯性将全部回迁房登记在老人名下,看似属于婆家财产,实则暗藏每位安置人口的专属权益。户口换来的拆迁购房指标、安置面积,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离婚后依然受法律保护。遇到婆家独占拆迁房、拒绝分割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确权、要回房屋和增值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