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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很多人卖房后,一旦房价上涨,就想找各种理由毁约:家人没同意、属于共有财产、买家没有购房资格、房屋标的不明确。
尤其是回迁安置房交易,因涉及全家安置份额、暂时无房本、资格受限等问题,卖家极易事后反悔起诉解除合同。
今天这起北京真实回迁房买卖纠纷判例,直接讲清核心规则:家属事前知情签字、交易真实自愿、合同预留过户变通方案,哪怕是家庭共有回迁房,卖家也无权单方面解约反悔!
人物与相关主体
卖方家庭原告:韦父(签约人)、韦母、韦某轩、韦某浩、苏某(全家安置共有人)
买方被告:方某
居间机构:甲房产经纪公司
拆迁单位:乙村委会、丙地产开发公司
涉案房屋:一号90㎡回迁安置房
完整案情梳理
1、老宅拆迁,全家5人分得三套回迁房
2016年,韦家老宅纳入拆迁腾退范围,韦父、韦母、韦某轩、韦某浩、苏某5人作为合法共同安置人口,共同享有拆迁安置权益,共计分得三套90㎡回迁安置房,三套房屋属于全家共同共有状态。
2、父亲签约卖房,多名家属签字同意
2020年,韦父通过甲房产经纪公司,与买方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拆迁协议对应的一套90㎡回迁安置房出售给方某,房屋总价260万元。
交易过程中,韦母、韦某轩、韦某浩均签署《同意出售及履约承诺书》,明确知晓并同意本次卖房交易,承诺后续无条件配合过户履约。
买方方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大额购房首付款,积极履行买家全部义务。双方后续还签订补充说明,精准锁定具体房号,明确交易标的为一号回迁房。
3、房价上涨,全家集体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价值大幅上涨后,韦家全员反悔,联合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全部买卖协议,核心理由有三点:
1、涉案房屋属于全家共同共有,韦父卖房属于无权处分,部分家属(苏某)不知情、不同意出售;
2、签约时未确定具体房号,交易标的不明确,合同无法履行;
3、买方本人无北京购房资格,房屋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买方答辩:交易合法有效,坚决不同意解约
买方方某主张,本次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愿,自己已足额支付房款、无任何违约行为。签约时已告知房屋为儿子购置,合同明确约定:若本人无购房资格,可转让合同权利给直系亲属,完全可以解决过户问题,交易不存在任何履行障碍。且多名家属事前签字同意卖房,卖家属于恶意毁约。
法院核心审理认定
法院逐一驳回卖家全部解约理由,查清关键事实,给出明确裁判依据:
1、交易房屋标的明确,不存在约定不清问题
双方后续签订补充说明,已经精准锁定具体楼栋房号,一号回迁房位置、面积清晰,完全不存在标的模糊、无法履行的问题。
2、大部分家属事前知情同意,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韦母、韦某轩、韦某浩均亲笔签署同意出售承诺书,事后反悔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苏某早在2017年与韦某轩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男方已支付补偿,视为双方对婚内拆迁权益已做处分,其事后主张不知情、不同意,无任何法律依据。
3、无购房资格不构成法定解约理由
买卖合同早已提前约定变通方案,买方可将过户权利转让给有购房资格的直系子女,且房屋尚未达到过户节点,不存在永久无法过户的情形,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
4、合同合法有效,卖家无权单方面解除
案涉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均为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解除的法定情形。买方全程履约、无任何过错,卖家因房价上涨恶意毁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依法驳回韦家全家全部诉讼请求,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卖家无权解除合同、无权收回房屋。
回迁房交易避坑普法干货
❌ 误区1:共有回迁房,一人签字卖房无效
✅ 真相:其他家属事前签字同意、事后追认,或长期知情未反对,合同合法有效,不能事后反悔。
❌ 误区2:买家暂无购房资格,合同就能解除
✅ 真相:合同约定可过户给直系亲属、可变更过户主体,且未到过户时间的,不构成履行不能,不能解约。
❌ 误区3:回迁房没定房号,合同无效可解除
✅ 真相:交易后期补全房号、锁定标的,属于合同正常完善,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总结
回迁安置房交易中,房价上涨恶意毁约、找借口解约的行为,法院一律不支持。只要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家属知情同意、合同有变通履行方案、买家正常履约,哪怕是家庭共有回迁房、暂时无房本、买家暂缺资格,买卖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卖家必须依约履行,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