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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却因份额赠与和分割问题引发家庭矛盾。按份共有人能否随意分割房产?赠与协议又该如何履行?今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拆解共有房产纠纷中的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王明辉(已于 2021 年 8 月 离世)与李淑兰是夫妻,育有女儿王静和王芳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原本是王明辉与李淑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明辉去世后,李淑兰、王静、王芳通过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公证,共同继承该房屋
。2021 年 10 月
16 日,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李淑兰占六分之四份额,王静和王芳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李淑兰、王静):李淑兰和王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号房屋归王静所有,王芳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同时要求王静向王芳支付房屋补偿款 346688.5 元,并由王芳承担诉讼费 。她们表示,2021 年 12 月 20 日,李淑兰与王静签订赠与协议,将自己持有的六分之四份额赠与王静,但王芳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之下请求分割共有房产
。
被告抗辩(王芳):王芳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称房屋共有基础仍在,没有分割必要 。父亲去世后,房屋由李淑兰和王静居住,自己从未干涉也未索要费用
。她强调,房屋是父亲留下的遗产,承载着自己对父亲的思念,二原告要求分割是强迫自己处分份额,侵犯了其物权处分自由 。
(三)关键事实认定
产权登记与份额:一号房屋经公证由李淑兰、王静、王芳继承,三人按份共有,明确各自份额 。
赠与协议:李淑兰与王静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李淑兰将六分之四份额赠与王静 。李淑兰表示因王静孝顺,且协商好由王静负责养老;王静也承诺承担赡养义务
。
房屋评估:经王静申请,甲公司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 2080131 元,三人认可该结果
。
分割理由:李淑兰年事已高,房屋无电梯且楼层高,上下楼不便,母女俩希望分割后置换为电梯房或低楼层房屋,方便生活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共有物分割及赠与合同的规定,核心判断共有人分割请求是否合理,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
(二)争议焦点解析
共有物分割的正当性:根据法律,按份共有人若无不得分割的约定,可随时请求分割 。本案中,三方未约定不得分割,且李淑兰因居住不便有分割需求,属于
“重大理由”,故王静和李淑兰有权要求分割房屋 。
赠与协议的效力:李淑兰与王静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李淑兰将份额赠与王静后,王静享有六分之五份额,有权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
补偿款与过户义务:王芳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王静应按其份额支付补偿款 。房屋评估价明确,王静提出的补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王芳作为共有人,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
(三)举证责任分配
李淑兰和王静需证明赠与协议真实性、分割必要性;王芳若反驳分割请求,需证明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或无分割合理理由
。实际审理中,王芳未能有效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王静所有,王芳在判决生效 15 日内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王静在判决生效 7 日内向王芳支付房屋折价款 346688.5 元;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王静承担 。
案件启示
(一)共有房产早约定
家庭共有房产应提前明确分割条件、份额转让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避免因缺乏约定,在一方提出分割时产生矛盾
。若想维持共有关系,可约定限制分割的情形和期限 。
(二)赠与协议要规范
涉及房产赠与,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赠与条件(如赡养义务)、过户时间等 。最好进行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受赠人要履行约定,否则赠与人可能撤销赠与 。
(三)物权行使有限制
虽然物权人对财产有处分权,但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 。分割房产需符合法律规定,出现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
房产纠纷往往涉及大额财产和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易引发矛盾 。如果您遇到共有房产分割、赠与合同履行等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