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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支招:凭公证遗嘱主张房产继承,需准备哪些法律材料?

发布日期:2025-06-1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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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母离世,一套房产竟成兄弟姐妹反目的导火索。公证遗嘱能否一锤定音?赠与协议又该如何认定?今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揭开遗产继承纠纷背后的复杂法律较量。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遗产背景

张建国与李淑珍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伟、次子张勇、女儿张丽、小女儿张敏 。2009 2 25 日,张建国离世;2018 9 10 日,李淑珍也离开了人世,二老生前均未留下遗嘱和遗赠 。他们留下的核心遗产,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该房产于 2002 3 28 日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建筑面积 61.8 平方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李淑珍去世时还留下存款、现金及抚恤金,一场围绕遗产分割的家庭纷争就此展开。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张伟、张勇、张丽):张伟、张勇、张丽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父母遗产一号房屋 。他们表示,父母去世后未留遗嘱,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兄妹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但张敏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无奈之下只能诉诸法律 。

被告抗辩(张敏):张敏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提出三点理由:

公证遗嘱效力:母亲李淑珍留有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明确将一号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全部由自己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 。

赠与协议约束:大哥张伟曾于 2014 9 27 日签署赠与协议,承诺在父母百年后将自己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无偿赠与自己,且该赠与不可撤销 。张敏认为,此赠与基于自己放弃另一处房产拆迁利益作为交换,属于财产利益交换,张伟无权反悔 。

赡养与居住情况: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与自己同住,由自己一家负责照料直至离世 。一号房屋是自己唯一住房,而三位原告成家时均已分得独立住房,自己不应被排除在外 。此外,她还指出母亲去世时留下的存款、现金及抚恤金由张丽保管,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分割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产归属:一号房屋为张建国与李淑珍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建国名下 。

遗嘱与赠与:

李淑珍的公证遗嘱明确将其房产份额留给张敏,三原告认可遗嘱真实性 。

张伟签署的赠与协议承诺将其继承份额赠与张敏,各方认可协议真实性,但张伟主张撤销赠与 。

存款争议:李淑珍留下的存款、利息、抚恤金、丧葬费共计 309,175 元由张丽保管 。张丽称部分钱款用于家庭支出,但张敏仅认可支付保姆工资、母亲生活费及丧事费用,对其他支出存疑 。

房屋估值与继承意愿:四兄妹均认可一号房屋市场价值 300 万元,并同意继承份额为:张伟、张勇、张丽各占 10%,张敏占 70%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物权编及合同编相关规定,核心判断遗嘱效力、赠与协议可撤销性及遗产分割方式 。

(二)争议焦点解析

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根据法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李淑珍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明确处分其房产份额,合法有效,故其份额应按遗嘱由张敏继承 。

赠与协议的可撤销性:虽然张伟签署赠与协议,但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 。因双方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 。且该赠与协议不属于公证赠与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张伟有权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张敏主张协议为财产交换,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

存款分割规则:对于有争议的存款,张丽需对支出承担举证责任 。因她仅提供手写明细,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仅认可双方无争议的支出部分,剩余款项按法定继承由四兄妹均分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张伟、张勇、张丽各继承 10% 份额,张敏继承 70% 份额 ;

张丽在判决生效 7 日内,分别向张伟、张勇、张敏支付 64,224.75 元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规划要趁早

提前订立遗嘱能避免家庭纠纷,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建议涉及大额财产时优先选择 。遗嘱内容需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

(二)赠与协议需谨慎

不动产赠与未登记前可撤销,涉及重大财产赠与时,建议及时办理过户或公证 。若为附条件赠与,需明确约定条件并留存证据 。

(三)财产支出留凭证

处理遗产相关支出时,务必保留发票、收据、转账记录等凭证 。缺乏证据可能导致支出不被认可,影响遗产分割结果 。

遗产继承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牵扯亲情冷暖 。如果您正面临继承难题,或对遗嘱、赠与等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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