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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合同无效导致购房款难退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购房者支付 85 万余元购房款后,不仅未能拿到房屋,还陷入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的争议漩涡。专业律师将从法律角度拆解本案,为您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主张与诉求
原告陈明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确认 2011 年
12 月 18 日与甲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及自然人王某共同退还购房款 851,000 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1 年 10 月 17 日 -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陈明称,2011 年,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发的项目施工,王某系乙公司员工。因乙公司欠付货款,王某称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协助销售部分商品房,推荐陈明购房。陈明实地参观后,通过现金及转账向王某支付 851,000 元,乙公司开具收据。2011 年 12 月 18 日,陈明通过王某与甲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9639,500 元,交房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30 日,剩余房款交房时办理贷款 。后因甲公司纠纷,房屋未交付,且经鉴定合同上甲公司公章为伪造。陈明认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售房,三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抗辩意见
甲公司:从未与陈明签署合同,未委托乙公司、王某售房。经司法鉴定,合同公章与公司备案印鉴不一致,此前案件已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陈明未向甲公司付款,双方无合同及事实关系,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乙公司:配合甲公司售房,有协议为证;合同公章系甲公司负责人加盖,鉴定样本不全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仅查到代收 70 万元,同意按实际收款退款,不同意其他诉求。
王某:作为乙公司员工,收款属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自身不担责。
(三)法院查明事实
王某系乙公司员工,乙公司为嘉裕苑项目施工方。
甲、乙公司签订多份协议,约定销售款优先偿还工程款,但未明确授权乙公司售房。
2011 年 9
- 10 月,乙公司出具 851,000 元购房款收据,陈明向王某转账 70 万元,另主张交付 100,000 元现金(乙公司否认)。
2011 年 12
月 18 日预售合同经鉴定,甲公司公章为伪造。此前诉讼中,法院因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购房款退还责任应由谁承担?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合同法》,合同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甲公司未授权乙公司售房,合同公章伪造且未追认,故合同不成立
。乙公司无权代理,陈明亦无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责任主体界定:
甲公司:未参与合同订立,未收款,无退款义务。
乙公司:擅自售房收款,属无权代理,应退还全部 851,000 元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
王某:职务行为,后果由乙公司承担,个人不担责。
(三)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适用旧法)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2011 年 12
月 18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陈明购房款 851,000 元及利息(分段计算);
驳回陈明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交易风险防范
资质与授权核查:购房前通过住建部门查询开发商预售资质,要求出示授权文件,核实售房主体权限。
资金支付规范:购房款应存入开发商监管账户,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保留付款凭证、收据等完整交易记录。
(二)合同效力审查
细节审查要点:注意合同签章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对模糊条款及时咨询律师;大额交易建议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
表见代理识别:仅凭口头承诺不足以认定代理权,需结合授权文件、历史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三)维权策略建议
及时启动程序:发现合同纠纷,尽快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主体判断:明确合同相对方与实际责任人,避免因错误主张导致维权受阻。
商品房交易涉及大额资金,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或对购房合同有疑问,欢迎私信专业律师团队,获取精准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