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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纠纷胜诉,靠哪些关键证据?房产律师列维权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26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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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商品房交易中,合同无效导致购房款难退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购房者支付 85 万余元购房款后,不仅未能拿到房屋,还陷入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的争议漩涡。专业律师将从法律角度拆解本案,为您揭示其中的法律风险与维权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主张与诉求

原告陈明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确认 2011 12 18 日与甲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判令甲公司、乙公司及自然人王某共同退还购房款 851,000 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1 10 17 - 2019 8 19 日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 8 20 日起按 LPR 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陈明称,2011 年,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发的项目施工,王某系乙公司员工。因乙公司欠付货款,王某称甲公司授权乙公司协助销售部分商品房,推荐陈明购房。陈明实地参观后,通过现金及转账向王某支付 851,000 元,乙公司开具收据。2011 12 18 日,陈明通过王某与甲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9639,500 元,交房时间为 2012 5 30 日,剩余房款交房时办理贷款 。后因甲公司纠纷,房屋未交付,且经鉴定合同上甲公司公章为伪造。陈明认为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售房,三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抗辩意见

甲公司:从未与陈明签署合同,未委托乙公司、王某售房。经司法鉴定,合同公章与公司备案印鉴不一致,此前案件已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陈明未向甲公司付款,双方无合同及事实关系,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乙公司:配合甲公司售房,有协议为证;合同公章系甲公司负责人加盖,鉴定样本不全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仅查到代收 70 万元,同意按实际收款退款,不同意其他诉求。

王某:作为乙公司员工,收款属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自身不担责。

(三)法院查明事实

王某系乙公司员工,乙公司为嘉裕苑项目施工方。

甲、乙公司签订多份协议,约定销售款优先偿还工程款,但未明确授权乙公司售房。

2011 9 - 10 月,乙公司出具 851,000 元购房款收据,陈明向王某转账 70 万元,另主张交付 100,000 元现金(乙公司否认)。

2011 12 18 日预售合同经鉴定,甲公司公章为伪造。此前诉讼中,法院因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购房款退还责任应由谁承担?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依据《合同法》,合同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甲公司未授权乙公司售房,合同公章伪造且未追认,故合同不成立 。乙公司无权代理,陈明亦无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责任主体界定:

甲公司:未参与合同订立,未收款,无退款义务。

乙公司:擅自售房收款,属无权代理,应退还全部 851,000 元购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

王某:职务行为,后果由乙公司承担,个人不担责。

(三)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适用旧法)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2011 12 18 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陈明购房款 851,000 元及利息(分段计算);

驳回陈明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交易风险防范

资质与授权核查:购房前通过住建部门查询开发商预售资质,要求出示授权文件,核实售房主体权限。

资金支付规范:购房款应存入开发商监管账户,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保留付款凭证、收据等完整交易记录。

(二)合同效力审查

细节审查要点:注意合同签章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对模糊条款及时咨询律师;大额交易建议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

表见代理识别:仅凭口头承诺不足以认定代理权,需结合授权文件、历史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

(三)维权策略建议

及时启动程序:发现合同纠纷,尽快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主体判断:明确合同相对方与实际责任人,避免因错误主张导致维权受阻。

商品房交易涉及大额资金,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或对购房合同有疑问,欢迎私信专业律师团队,获取精准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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