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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后未收款,怎样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26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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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的房屋交易,却因房款支付问题对簿公堂。一方坚称未收款,另一方主张已付款,这场纠纷该如何判定?专业律师通过真实案例,带您拆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悦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解除与被告陈娜 2019 9 5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陈娜配合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若无法解除合同,则判令陈娜支付 100 万元购房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9 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 2019 9 5 LPR 4.25% 计算) 。

陈悦表示,2019 9 5 日,因陈娜是自己亲侄女,出于亲情考虑,在对方未付房款的情况下,就先行配合将一号房屋以 100 万元价格过户给陈娜 。此后,陈娜却一直拖延付款,经多次沟通无果,只能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陈娜坚决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

一号房屋已于 2019 9 27 日完成过户,合同已履行完毕,陈悦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3 12 31 日前陈悦从未催要房款,时隔 4 年多突然主张,不合常理,且其债权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陈悦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亲属关系:陈昊与吴敏育有长女陈悦、长子陈辉、次子陈磊等五个子女 。陈娜是陈辉与李梅之女,为陈悦侄女 。陈辉于 1998 年因交通事故受伤,2011 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梅为其监护人,陈辉于 2023 年去世 。

房屋与交易情况: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悦名下,2019 8 9 日,陈辉账户向陈悦转账 1969900 元 。2019 9 5 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 100 万元,过户时一次性付款 。9 27 日,房屋过户至陈娜名下,税务部门开具 100 万元房款发票,但陈悦否认收到房款 。

争议焦点证据:

陈娜主张已付款:提交陈辉银行转账记录、李梅的声明及证人证言,称 1969900 元中包含 100 万元购房款、过户税费,剩余为陈辉孝敬父母的钱 。

陈悦否认:申请父亲陈昊、弟弟陈磊及证人王强作证,称该笔转账是二号房屋(实际产权人为陈昊)的售房款,与一号房屋购房款无关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娜是否支付了一号房屋购房款?

陈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陈悦主张房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法律分析

购房款支付认定:

合同约定矛盾:合同约定过户时付款,若此前已支付,无需重复约定,陈娜说法与合同不符;

款项来源存疑:证人证言证明 1969900 元是二号房屋售房款,产权归陈昊,陈娜无证据证明含购房款;

证人可信度不足:李梅与陈娜有利害关系,且陈述与其他证人矛盾,其证言证明力弱 。

合同解除权判定:虽陈娜未付款构成违约,但陈悦自知晓未收款起超一年未行使解除权,依据法律,该权利已消灭 。

诉讼时效界定:证人证言证实陈悦自 2019 年起持续催款,且因亲属关系协商未果后起诉属合理,其主张未超诉讼时效 。

(三)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等)、解除权行使(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及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陈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悦购房款 1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9 2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 LPR 计算,最高年利率不超 4.25%) 。

四、案件启示

(一)亲属交易规范

书面协议明确:即使亲属间交易,也需签订详细合同,明确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避免纠纷 。

资金流向留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房款,并备注款项用途,保留完整交易凭证 。

(二)合同履行与维权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违约,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避免逾期丧失主动权 。

证据收集保存:保存沟通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为可能的诉讼提供支撑 。

(三)亲情与法律平衡

亲属间经济纠纷易伤感情,建议优先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也应理性处理,避免过度对立 。

房产交易无小事,亲属之间亦需谨慎。若您遇到类似纠纷,或对房屋买卖合同有疑问,欢迎私信专业律师团队,获取一对一法律解决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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