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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出去 13 年,突然想收回?卖家以买家曾无购房资格为由起诉解除合同,还索要 32 万 “占有费”。这场纠纷最终如何判决?专业律师带您拆解其中法律门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大海、赵阳父子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判令解除与被告周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周宇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自 2010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1 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 320,000 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周宇承担。
赵大海、赵阳称,2010 年 7 月 22 日,他们与周宇签订合同,将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出售给周宇
。周宇分别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支付 50,000 元、7 月 22 日支付 307,686 元,房款已全部付清 。然而多年过去,因周宇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他们多次协商解除合同,但周宇始终占据房屋,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周宇坚决不同意原告诉求,反驳理由如下:
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早已付清房款,卖家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以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要求解除合同,与事实严重不符
。
原告拖延过户:如今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但赵大海、赵阳却以加钱为条件才肯配合过户,是原告违约在先,而非自己
。
具备购房资格:自己目前已通过购房资格核验,不存在履约障碍;原告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费毫无依据,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自己居住并承担各项费用,且原告计算费用的起始时间错误,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房款支付:2010 年 7 月 22 日,赵大海、赵阳与周宇签订合同,约定以 5800 元 / 平米的价格出售一号房屋(面积 61.67 平方米,总价 357,686 元),周宇已全额支付房款 。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且产权证办理后甲方需配合过户,否则视为违约 。
争议焦点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周宇提交的记录显示,赵大海曾提出 “补点钱就过户”,周宇则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 。
购房资格证明:周宇已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购房资格核验 。
证人证言:证人刘华证实,赵大海、赵阳曾提出让周宇加 20 万元才配合过户
。
房屋现状:双方确认房屋于 2012 年 10 月交付,目前虽可办理产权证,但尚未办理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大海、赵阳能否以周宇曾无购房资格为由解除合同?
周宇是否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与解除条件:
合同有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当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解除权不成立:尽管签约时周宇可能无购房资格,但现在其已通过资格核验,且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合同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形。原告以历史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
违约责任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表明,原告存在以涨价为由拖延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而周宇已履行付款义务,无违约情形
。
占有使用费主张:因合同继续有效,周宇基于合同合法占有房屋,原告主张占有使用费没有法律支撑 。
(三)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新旧法适用规则)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赵大海、赵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合同继续有效,周宇无需支付占有使用费,赵大海、赵阳需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注意事项
资格审查前置:购房前务必确认自身购房资格,避免因政策限制导致纠纷;若签约时无资格,可在合同中约定资格取得后的处理方式
。
留存履约证据:妥善保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如遇卖方违约,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二)卖房者行为规范
严守契约精神:合同一旦签订,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随意以涨价等理由毁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
明确过户条款:在合同中细化过户条件和时间节点,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
(三)纠纷解决要点
及时固定证据:交易全程保留书面、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可能的诉讼做准备 。
咨询专业意见:遇到合同履行难题,第一时间咨询律师,避免因错误操作导致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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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