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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交易遇政策红线,北京律师如何帮买家胜诉返房退款?

发布日期:2025-07-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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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交易受到严格政策限制。北京延庆一起案件中,卖方在限价房限售期内将房屋出售给买方,后因房屋被抵押无法过户引发纠纷。法院最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双方互相返还房款和房屋,但买方主张的违约金未获支持。这起案件揭示了限价房交易的政策红线,为购房者和售房者提供了重要警示。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峰、刘艳(夫妻关系,二手房买受人)

被告:郑涛、赵敏(原夫妻关系,二手房出卖人)

涉案房屋:延庆区五号房屋(限价商品住房)

抵押权人:某银行

(二)争议焦点

郑涛、赵敏与林峰、刘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房屋应如何处理?

林峰、刘艳主张的违约金请求能否成立?

(三)事件经过

2017 12 月,郑涛与赵敏取得延庆区五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登记为共同共有。2019 3 月,二人离婚。2020 10 24 日,郑涛、赵敏与林峰、刘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五号房屋以 90 万元出售给林峰、刘艳:首次支付 48 万元,剩余 42 万元分 6 年支付(每年 7 万元),全款付清后办理过户。

协议签订后,林峰、刘艳按约支付 48 万元,郑涛交付房产证,二人入住房屋。2023 年初,郑涛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提前支付余款,并承诺减免房款 2.7 万元且提前过户。林峰、刘艳又陆续支付 29.3 万元,累计支付 77.3 万元。同年 9 27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已付款 80 万元(含减免部分),约定 2023 11 月前完成过户。

然而,郑涛、赵敏未按约定协助过户。经查,2023 3 月,二人补办房产证后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将房屋登记至赵敏名下;6 月,赵敏以该房屋为北京某饮品服务有限公司(赵敏为法定代表人)的 98 万元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因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且属限售期内限价房,过户无法完成,林峰、刘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 77.3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4.5 万元。郑涛认可欠款和违约金,但表示房屋被抵押无法过户;赵敏未答辩。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核心依据如下:

政策限制性规定: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限价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后 5 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需由住房保障部门回购,且回购房屋只能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本案中,郑涛、赵敏 2017 年取得房产证,2020 年即出售房屋,明显处于 5 年限售期内,转让行为违反政策规定。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限价房是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限售期内私下交易导致符合条件的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破坏了保障房分配机制,违背公序良俗,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情形,合同自始无效。

当事人过错的认定:郑涛、赵敏作为售房者,明知房屋属限价房且处于限售期仍违规出售,存在主要过错;林峰、刘艳作为购房者,未核实房屋性质和交易限制,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应遵循 “返还财产、过错赔偿” 原则:

房款与房屋的返还:林峰、刘艳已支付的 77.3 万元购房款系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郑涛、赵敏应予以返还;同时,林峰、刘艳实际占有房屋,应将房屋返还给出售方。

违约金请求的驳回:违约金基于有效合同的约定产生,本案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一说,故林峰、刘艳主张的 4.5 万元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行为的影响:赵敏将房屋抵押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无效的认定,但抵押权登记合法有效,房屋返还后需先解决抵押问题,可能导致郑涛、赵敏返还房款的能力受限,增加林峰、刘艳的追偿风险。

(三)限价房交易的特殊风险

本案暴露的限价房交易风险值得警惕:

限售期内交易的无效性: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实际履行,限售期内的限价房买卖合同均因违反政策而无效,无法通过诉讼强制过户。

产权变动的隐蔽性:郑涛、赵敏通过补证、离婚析产等方式变更产权后设立抵押,购房者难以察觉,最终导致过户无望。

房款回收的不确定性:售房者可能将房款挥霍或用于其他债务,即使法院判决返还,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购房者可能面临 “房财两空” 的困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峰、刘艳与郑涛、赵敏于 2020 10 24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 2023 9 27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郑涛、赵敏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林峰、刘艳购房款 773000 元;

林峰、刘艳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郑涛、赵敏位于延庆区五号房屋;

驳回林峰、刘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违约金 45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限价房交易的政策红线不可触碰

明确限售期限制:购房人需牢记限价房 “取得房产证后 5 年内不得转让” 的规定,避免在限售期内签订买卖合同,否则合同必然无效。

核实房屋性质:购房者在交易前务必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性质,确认是否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了解是否处于限售期或存在其他交易限制。

拒绝 “规避政策” 的交易:任何通过 “私下协议”“延期过户” 等方式规避限售政策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合同无效后的风险防范

审慎支付房款:对保障性住房交易,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房款,可约定分阶段支付,且付款前必须核实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争议。

留存交易证据:签订协议、支付房款时需保留书面合同、转账记录、收条、房产证交接凭证等,证明房款支付金额和房屋占有事实,为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提供依据。

及时止损维权:发现房屋无法过户或存在权利瑕疵时,应立即停止付款,协商解除交易并要求返还房款;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售房者其他财产,保障判决执行。

(三)售房者的合规义务

遵守限售规定:售房者需明确限价房的政策限制,在限售期内不得违规出售,确需资金周转的,可通过合法途径融资,而非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

诚信履行约定:即使合同无效,售房者仍需返还已收房款,恶意转移房屋(如抵押、赠与)逃避返还义务的,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离婚析产的注意事项:夫妻离婚分割限价房时,需遵守限售政策,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规避转让限制,否则分割行为可能无效,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障性住房交易的替代方案

等待限售期届满:若购房者确有意购买限价房,需等待 5 年限售期届满,且确保房屋无抵押、无查封,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再签订合同。

通过正规渠道申购:符合限价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应通过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正规渠道申请购买,避免购买二手限售期内的限价房,降低交易风险。

选择其他住房类型:对于不符合保障房申购条件的购房者,应选择普通商品房等无交易限制的住房类型,确保交易合法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政策规定和法律原则认定合同无效,既维护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严肃性,也平衡了双方的财产返还请求。限价房交易双方应充分认识政策红线的严肃性,摒弃侥幸心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住房交易,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 “房财两空” 的后果。唯有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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