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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钱还约定了以房抵债,碰上老赖不还钱,起诉要回钱!看北京律师专业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3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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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借 260 万元后,与被告约定 “以房抵款” 又转为借款,被告逾期不还,原告起诉 “要求返还本金利息、支付律师费、确认房屋抵押权”,被告抗辩 “借款与配偶无关、存在重复还款”,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核心诉求!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借贷关系与房屋抵押”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0 8 月:借款 260 万,房屋抵押担保

2020 8 14 日,李明(原告,胜诉方)与周凯(被告一)达成约定:周凯向李明借款 260 万元,借期半年,年息 24%。为保障债权,双方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周凯将名下 “一号房屋”抵押给李明,抵押金额 260 万元,当日办理抵押登记。

同日,李明分两笔转账 260 万元(72 万元备注 “购房定金”、188 万元备注 “购房首付款”),周凯出具收条。双方同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确认实为借款担保),周凯配偶刘敏(被告二)的《同意出售证明》由中介代签,李明后续认可 “一号房屋为周凯拆迁所得,与刘敏无关”。

2. 2020 11 - 2021 5 月:利息支付与借贷关系确认

2020 11 月,周凯支付 2020 8 14 - 11 14 日利息 15.6 万元后,未再还款,且提出 “不再以房抵款”。2021 5 29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① 此前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0 11 14 日解除;② 260 万元转为借款,借款成立时间 2020 11 15 日,年息 24%;③ 周凯需承担李明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约定为 10 万元)。

3. 2021 12 - 2024 年:关联诉讼与被告抗辩

2021 12 月,案外人王浩因与李明的借贷纠纷起诉,通州法院判决李明偿还王浩 130 万元及利息;2023 10 月,王浩以债权人代位权起诉周凯,法院判决周凯代李明向王浩还款(周凯未实际履行)。2024 2 月,通州法院执行李明财产 67.78 万元发还王浩,但未涉及周凯的 “一号房屋”。

李明多次向周凯催要 260 万元借款无果后起诉,主张:① 周凯、刘敏连带返还本金 260 万元及利息(按 2020 11 LPR 四倍 15.4%,自 2020 11 15 日起算);② 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③ 确认对 “一号房屋” 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④ 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周凯抗辩:① 借款是个人行为,与刘敏无关;② 已支付的 15.6 万元利息需核减,且可能存在重复还款;③ 房屋买卖合同是借款担保,非真实买卖。刘敏未出庭应诉。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

刘敏是否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李明对 “一号房屋” 是否享有抵押权?律师费是否应支持?

2. 胜诉关键:借贷关系明确,抵押合法,证据充分

1)借贷关系成立,本金利息依法调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利率上限)、第三十一条(利息抵扣规则)。

事实推导:① 李明提交的转账记录、抵押合同、《协议书》,可证明 260 万元是借款,双方后续明确借贷关系,非房屋买卖;② 2020 8 14 - 11 14 日利息约定年息 24%,其中 2020 8 20 日起需按 LPR 四倍(13.8%)计算,经核算合法利息应为 9.578 万元,周凯多付的 6.022 万元视为偿还本金,剩余本金 253.978 万元;③ 2020 11 15 日起利息按 13.8% 计算(原告主张的 15.4% 无依据,法院依法调整),周凯抗辩的 “重复还款” 因未实际履行代位判决,不影响本案还款责任。

2)刘敏不承担连带责任,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事实推导:① 刘敏未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签字,《同意出售证明》是中介代签,李明认可 “一号房屋与刘敏无关”;② 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周凯、刘敏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刘敏无需连带还款,原告该项诉求未获支持。

3)“一号房屋” 抵押权合法,李明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定义)、第四百零二条(抵押登记生效)。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登记在周凯名下,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抵押程序合法;② 即使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明基于善意办理抵押,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有效,可就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限于本金及利息)。

4)律师费 10 万元应支持,属合理维权支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双方《协议书》明确约定 “周凯承担律师费”,李明提交的委托合同、转账凭证、发票可证明 10 万元律师费已实际支付,且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注:律师费不纳入抵押担保范围)。

三、裁判结果

被告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明返还借款本金 253.978 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李明对被告周凯名下 “一号房屋” 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被告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明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

 

四、案件启示

1. 出借人(如李明)避坑:3 个关键动作

明确借贷关系,留存书面证据: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注明本金、利息、还款期限,避免以 “房屋买卖”“定金” 等名义混淆关系;若涉及抵押,务必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权生效。

核减超额利息,清晰资金流向:利息约定需符合法律上限(当前为 LPR 四倍),收到超额利息及时核减本金,留存计算明细;转账时备注 “借款”,避免备注模糊引发争议。

约定维权费用,固定支出凭证:在合同中明确 “借款人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实际支出后保留委托合同、发票、转账记录,作为主张依据。

2. 借款人(如周凯)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借贷事实,拖延还款:借款后需按约定还款,即使存在关联诉讼,未实际履行的义务不构成 “重复还款” 抗辩,拖延还款将额外承担利息及维权费用。

不可隐瞒财产状况,忽视抵押责任:以房屋抵押借款后,需知晓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房屋价款,擅自处分抵押房屋可能面临法律追责,且配偶未参与借款的,需提前明确 “非共同债务”,避免配偶被牵连。

3. 核心提醒:借贷抵押,“合规登记 + 证据完整” 是底线

本案中李明胜诉的核心,在于 “借贷关系证据充分 + 抵押登记合法 + 律师费约定明确”。涉及大额借贷及房屋抵押时,出借人需注重合同规范性与登记程序,借款人需诚信履约,避免因关系混淆、证据不足引发纠纷,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合同,保障双方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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