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名人拒不配合过户借名买房合同解除案
【案件情节】
刘女士与董女士系朋友关系。2016年,刘女士因没有购房资格,与董女士协商,借董女士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刘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登记在董女士名下。2019年,刘女士取得购房资格后,要求董女士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董女士以刘女士未支付"借名费"为由拒绝配合。刘女士多次催告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名买房合同,董女士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董女士辩称,刘女士违约在先,未支付约定的借名费用。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董女士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女士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董女士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董女士返还刘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刘女士的利息损失。关于董女士主张的"借名费",因协议中未作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我方代理刘女士,成功解除了借名买房合同并追回了购房款。本案的胜诉经验是:第一,借名买房合同中,出名人拒不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借名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解除合同后,出名人应当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第三,借名买房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各项费用,包括借名费、过户费等,避免产生争议。第四,出名人拒不配合过户时,借名人要及时进行书面催告,保留催告证据。第五,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也可能因出名人不配合而无法实现过户目的。第六,在选择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