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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分遗产,继子女抗辩,亲生女儿胜诉获 89 万 北京律师解读案例

发布日期:2025-08-3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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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去世后,原告作为亲生女儿主张分割遗产(房屋、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继父及继子女抗辩 “原告无权继承房产、继子女应分遗产”,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核心诉求,判令继父支付房屋折价款 + 存款共 89 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某法院的判决,为 “再婚家庭遗产分割” 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人物与家庭关系

被继承人:赵兰(继母,2023 1 月去世,生前无遗嘱);

原告:周敏(赵兰亲生女儿,胜诉方);

被告:王建国(赵兰再婚丈夫,继父)、王芳(王建国女儿,继女)、王强(王建国儿子,继子)。

2. 遗产背景:房屋、存款、丧葬费抚恤金

1)一号房屋(昌平区某楼某层某单元某号,房改房,估价 220 万元)

1990 8 月:王建国原配妻子刘英(已故)与甲公司(原昌平县教育局)签订《住房协议书》,交 4425 元保证金获房屋居住权,刘英 1990 12 月去世;

1993 7 月:王建国交购房款 7845 元(抵扣保证金后),购得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此时王芳、王强已成年,与王建国共同居住;

1993 9 月:王建国与赵兰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

2013 7 月:王建国将房屋变更为 “王建国、赵兰共同共有”,称 “为满足赵兰心愿,且赵兰承诺去世后房屋归王建国及子女”。

2)存款(王建国、赵兰名下共 210.798675 万元)

双方均认可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兰去世后,存款未分割。

3)丧葬费、抚恤金(共 13.7966 万元,未领取)

周敏为办理赵兰丧事,支付墓地费 6 万元、丧葬费 0.6017 万元,合计 6.6017 万元,主张从该笔费用中抵扣。

3. 争议爆发:原告主张分割,被告抗辩

原告(周敏):① 一号房屋是王建国与赵兰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继承赵兰份额,要求王建国继承房屋并支付 1/4 折价款;② 存款的 1/2 为赵兰遗产,应平分;③ 丧葬费抚恤金扣除自己垫付的 6.6017 万元后,剩余部分与王建国平分;

被告(王建国、王芳、王强):① 一号房屋是王建国婚前财产,赵兰仅因 “承诺” 加名,周敏无权继承;② 王芳、王强与赵兰形成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应参与遗产分割;③ 王建国年迈多病,应多分遗产。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王芳、王强是否有权继承赵兰遗产?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赵兰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继子女无继承权,遗产范围与份额明确

1)王芳、王强无权继承赵兰遗产,非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需满足 “未成年 / 无独立生活能力 + 长期扶养教育 / 经济供养”)。

事实推导:王建国与赵兰 1993 年结婚时,王芳、王强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无证据证明赵兰对二人进行 “长期扶养教育” 或 “持续大额经济供养”,不符合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条件,故无权继承赵兰遗产,遗产仅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周敏、王建国)分割。

2)一号房屋中 1/3 份额属于赵兰遗产,周敏有权继承 1/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三百零一条(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份额)。

事实推导:

① 房屋原始归属:1990 年刘英获居住权,1993 年王建国购房,房屋为刘英、王建国夫妻共同财产,刘英去世后,其 1/2 份额由王建国、王芳、王强继承(各得 1/6),故王建国初始份额为 “自己 1/2 + 继承刘英 1/6 = 2/3”,王芳、王强各 1/6

② 赵兰份额来源:2013 年王建国将房屋变更为 “共同共有”,视为将自己 2/3 份额中的 1/2(即 1/3)赠与赵兰,故赵兰去世时,房屋中 1/3 份额为其遗产;

③ 周敏继承份额:赵兰遗产(1/3 房屋)由周敏、王建国平分,即周敏得 1/6 房屋份额,对应折价款 220 万 ×1/636.67 万元(房屋归王建国所有,王建国支付折价款)。

3)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存款分割:210.798675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1/2105.3993 万元)为赵兰遗产,周敏、王建国平分,各得 52.6996 万元(存款归王建国所有,王建国支付周敏折价款);

丧葬费抚恤金分割:13.7966 万元虽非遗产,但可一并处理,扣除周敏垫付的 6.6017 万元后,剩余 7.1949 万元由周敏、王建国平分,各得 3.59745 万元(由周敏领取后,支付王建国 3.59745 万元)。

三、裁判结果

位于昌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王建国所有,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敏支付房屋折价款 366667 元;

被继承人赵兰名下银行卡、存折中的款项归被告王建国所有,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敏支付存款分割款 526996 元;

被继承人赵兰的丧葬费、抚恤金由原告周敏领取,周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王建国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分割款 35974.5 元;

 

四、案件启示

1. 原告(如周敏)避坑:3 个关键动作

固定亲属关系与遗产证据:留存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以及遗产凭证(房产证、存款流水、丧葬费支付记录),明确遗产范围与自身继承权;

抗辩 “继子女继承权” 需抓核心:若继子女主张继承,需举证 “继子女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 + 无长期扶养证据”,否定 “有抚养关系”,排除其继承权;

垫付费用留存凭证:办理丧事垫付的费用(墓地费、丧葬费)需保留发票、支付记录、聊天记录,主张从丧葬费抚恤金中抵扣,减少自身损失。

2. 被告(如王建国、王芳、王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虚构 “继子女抚养关系”:继子女需满足 “未成年 / 无独立生活能力 + 长期扶养” 才有权继承,无证据仅凭 “共同生活” 主张继承,法院不予支持;

不可否认 “财产赠与效力”:不动产变更登记(如加名)视为明确赠与,即使有 “口头承诺”,未书面约定也无法推翻登记效力,赠与的份额仍属被继承人遗产。

3. 核心提醒:再婚家庭遗产分割,“证据 + 法律关系” 是关键

本案中周敏胜诉的核心,在于 “明确继子女无继承权 + 清晰遗产份额计算 + 垫付费用证据充分”。再婚家庭遗产分割易因 “继子女关系”“婚前婚后财产混同” 产生纠纷,建议:

再婚时明确婚前财产归属,必要时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被继承人可提前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避免后代争讼;

涉及财产加名、赠与,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或登记手续固定,留存证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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