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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安置房引发家族纠纷,百万补偿款去向成谜!前妻子女与现任妻子对簿公堂,遗嘱公证能否一锤定音?今天,律师带您揭开这场家庭房产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刘某国与前妻李某芬育有子女刘某强、刘某敏。李某芬于 1997 年离世后,刘某国与王某兰在 2002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03 年,刘某国位于黄军营村的老宅面临拆迁,作为产权人,他与甲公司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安置人口包括刘某国、王某兰、刘某强、刘某敏及其丈夫陈某刚,共 5 人 。此次拆迁获补偿款 919,658.64 元,刘某国用该款购置三套安置房:一号房屋(94.34㎡,登记在王某兰名下)、二号房屋(97.66㎡,登记在刘某强名下)、三号房屋(63.70㎡,登记在刘某敏名下) 。剩余 13.8 万元补偿款被刘某强私自支取,成为矛盾爆发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王某兰):王某兰起诉要求确认对一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并判令三被告(刘某强、刘某敏、陈某刚)连带返还 13.8 万元腾退补偿款 。她称作为拆迁安置人,有权居住一号房屋;且刘某国生前立有两份遗嘱,明确其名下财产(含一号房屋份额)由自己继承 。但丈夫去世后,三被告多次驱赶她,甚至引发报警冲突,故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抗辩(刘某强、刘某敏、陈某刚):三被告共同辩称,坚决不同意王某兰的诉求。其一,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应先对一号房屋析产,即便按遗嘱继承,王某兰也仅能继承刘某国的个人份额 ;其二,指出一号房屋是回迁房,刘某国拆迁前已通过赠与协议分给子女部分房产,且刘某强还用赠与款扩建房屋,实际应为多方共有 ;其三,依据法律,居住权需书面设立并登记,一号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王某兰无权主张;其四,称 13.8 万元是刘某国生前赠与刘某强的装修款,王某兰当时未提异议且款项已花完,无需返还。
(三)关键事实认定
家庭与拆迁:刘某国经历两段婚姻,拆迁安置 5 人,获补偿款购置三套安置房,13.8 万元由刘某强支取 。
房产变动:1999 年,刘某国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分配老宅;2001 年,刘某强用赠与款扩建老宅 。
遗嘱情况:刘某国 2003 年立下公证遗嘱,2014 年再立自书遗嘱,均指定王某兰继承其财产 。
拆迁政策:当地规定每人享有 50㎡购房指标,明确房屋补偿、奖励等费用计算方式。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房产析产
刘某国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但执行前需明确一号房屋中其个人份额 。法院需结合房屋原始产权、扩建投入、赠与协议及拆迁补偿计算方式,精准界定刘某国的实际权益,防止将他人财产误作遗产分配。
(二)居住权的特殊认定
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需书面登记,但王某兰的居住权基于拆迁安置产生 。法院综合购房款来源(主要为刘某国与王某兰的拆迁补偿)、长期居住事实及产权证未办理的客观情况,从保障被安置人权益出发,支持其对一号房屋的排他性居住权。
(三)补偿款归属争议
三被告主张 13.8 万元是赠与款,却无法提供书面合同或有效证据 。王某兰作为安置人对补偿款享有权益,但法院未支持返还请求,或因缺乏款项被非法侵占的证据,或存在诉讼时效超期等因素。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兰对一号房屋及配套地下室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驳回其要求三被告返还 13.8 万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权益早规划
被拆迁人应吃透拆迁政策,留存安置协议等文件;分配补偿款和房产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从源头规避纠纷。
(二)遗嘱订立需严谨
订立遗嘱首选公证形式确保效力;涉及大额财产要明确范围,避免模糊表述。复杂家庭关系下,建议咨询律师排除继承隐患。
(三)财产纠纷重证据
主张赠与、借贷或侵占等,均需提供书面合同、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 。重要口头约定应转化为书面形式,关键证据是维权的核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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